一、崗位責任制
第1條 調度室調度員協助調度主任做好礦井的安全、生產的日常調度指揮。對礦井的安全、生產進行協調、指揮、監督,并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和調度內部管理制度。
第2條 按時完成領導交辦的各項任務及各類考核指標。
第3條 負責協助主任做好調度質量標準化達標工作。
第4條 值班調度員要準確無誤地計算各種數據,做好交接班記錄、原始記錄、各類臺帳等。
第5條 做好上級通知、通報的接收和下達工作,及時向上級匯報有關采面的初采、初放、回撤,巷道開門、預透、貫通等工作。
第6條 深入井下熟悉生產情況,掌握生產動態,對礦井生產中存在的重點問題做到及時調度指揮,并認真組織有關部門和人員協調解決。
第7條 下井調度員保持與調度信息中心的聯系,及時匯報生產動態。認真填寫下井記錄,做好信息反饋。
第8條 做好質量標準化達標資料的整理、匯總。
第9條 嚴格現場交接班制度,做到現場交接班。
第10條 按時完成領導交辦的臨時性工作和現場盯崗任務
第11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12條 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第13條 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第14條 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第15條 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安全監察人員的監察指令的。
第16條 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第17條 偽造、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第18條 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9條 煤礦發生事故,不按照事故程序處理或組織處理出現重大失誤的。
以上條款造成嚴重后果的,按照煤礦有關管理規定及法律、法規進行責任追究。
第20條 領導交辦的工作任務不能及時完成、各類考核指標完不成,負直接責任。
第21條 調度質量標準化季度驗收達標中出現工作失誤,負主要責任。
第22條 值班調度員要準確無誤地計算各種數據,做好交接班記錄、原始記錄、各類臺帳等,否則負直接責任。
第23條 上級通知、通報的接收和下達工作不及時,有關采面的初采、初放、回撤,巷道開門、預透、貫通不按照規定上報,負直接責任。
第24條.井下生產情況不熟悉,生產動態掌握不清楚,重點工作調度不力,造成影響安全生產的,負主要責任。
井工二礦瓦檢員崗位要求
井工二礦測風、測塵員崗位要求
井工二礦木工崗位要求
井工二礦注漿工崗位要求
井工二礦查火工崗位要求
井工二礦束管監測員崗位要求
井工二礦密閉工崗位要求
家具員崗位責任制
員工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非煤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標準
礦山安全員的崗位主要職責
排土場安全生產標準
礦山安全員崗位職責
安全副礦長崗位職責
信號工崗位職責
礦山管理負責人崗位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