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之所以發生是由于多重原因綜合造成的,既不是單一原因造成的,也不是個人偶然失誤或單純設備故障所形成,而是各種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事故之所以發生,有其深刻原因,包括直接原因、間接原因和基礎原因。
綜合原因論認為,事故是社會因素、管理因素和生產中危險因素被偶然事件觸發所造成的結果。
事故是由起因物和肇事人觸發加害物于受傷害人而形成的災害現象和事故經過。
意外(偶然)事件之所以觸發,是由于生產中環境條件存在著危險因素即不安全狀態,后者和人的不安全行為共同構成事故的直接原因。這些物質的、環境的以及人的原因是由于管理上的失誤、缺陷、管理責任所導致,是造成直接原因的間接原因。形成間接原因的因素,包括社會經濟、文化、教育、社會歷史、法律等基礎原因,統稱為社會因素。
事故的產生過程可以表述為由基礎原因的“社會因素”產生“管理因素”,進一步產生“生產中的危險因素”,通過人與物的偶然因素觸發而發生傷亡和損失。
調查分析事故的過程則與上述經歷方向相反。如逆向追蹤:通過事故現象,查詢事故經過,進而了解物的環境原因和人的原因等直接造成事故的原因;依此追查管理責任(間接原因)和社會因素(基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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