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用組織化與系統化的方法,對有關作業活動、設備設施的危險源(危險、有害因素,以下同)進行辨識,并及時更新,評價其風險水平,制定風險控制措施并實施,以此作為:
本程序適用于臨邑澳泰紡織有限公司范圍內生產、經營和服務等危險源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
1. 危險因素:是指能對人造成傷亡或對物造成突發性損害的因素。
2. 有害因素:是指能影響人的身體健康,導致疾病,或對物造成慢性損壞的因素。
通常情況下,并不對兩者加以區分,而統稱為危險、有害因素,主要指客觀存在的危險、有害物質或能量超過臨界值的設備、設施和場所等。
3. 危害識別 :是認知一個危害的存在并確定其特性的過程。需要注意危害是造成事件的根源或狀態,不是事件的本身。
4. 風 險 :一個特定危害事件發生之可能性及后果的組合。
5. 可忍受風險:組織顧慮其法律責任與其自身之職業安全衛生政策,而降低其風險至能忍受的程度。
6. 風險評價:是指用定量或定性的方法,對建設項目或生產經營單位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和有害因素進行識別、分析和評估。
第四條 職責
第五條? 危害辨識實施
1. 公司每年在制定目標之前,由公司風險管控及隱患排查工作實施小組組織各相關部門對危險、有害因素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活動進行策劃,并將策劃結果形成文件。
2. 各部門按策劃要求組織所屬區域內危險、有害因素進行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并匯總后報生產部審查。
第六條 危害辨識的范圍
第七條 辨識危險、有害因素的原則
第八條 危險和有害因素辨識依據
?? 1. 按照《生產過程危險和有害因素分類與代碼》(GB/T13861-1992)規定,導致事故的直接原因將生產過程中的危險、有害因素分為六類。
2. 按照《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GB6441-86),綜合考慮起因物、引起事故的誘導性原因、致害物、傷害方式,將危險因素分為20類。
3. 參照衛生部、原勞動部、總工會等頒發的《職業病范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將危險有害因素分為7類。
第九條 常用危害辨識方法(風險評價方法)
作業活動 | 選用方法 | 頻? 率 | 備? 注 |
直接作業活動 | 工作危害分析法(JHA) | 作業活動前進行 | 檢維修作業 |
崗位、部位、裝置 | 首選工作危害分析法(JHA) 其次作業條件危險性分析(LEC) | 每年一次 | 一個工序如:電石破碎、液氯包裝、聚合清釜作業 |
關鍵、重要設備 | 安全檢查表法(SCL) | 每年一次 | 透平機、離心機、汽輪機、冷凍機單個設備 |
設計的開始階段 | 預危險性分析(PHA) | 建設項目 | 對系統存在危險類別、出現條件、事故后果等進行概略地分析 |
第十條 風險評價準則
公司定性風險評價按附件—5《風險評價準則》進行,需進行定量的風險評價由風險評價小組采用合適的評價準則。外部評價由相關資質機構自行選用評價準則。
第十一條? 風險評價
第十二條? 風險控制措施的制定
1. 風險控制策劃:公司對危險源依據風險水平實施分級管理,風險水平與措施要求見附件—6所示。
2. 風險控制措施的制定原則
??? a) 如果可能,則完全消除危險源或風險,如用安全無害物質替代危險或有害物質;
??? b) 如果不可能消除,則應努力降低風險,如使用低毒阻燃物料代替高毒易燃物料;
??? c) 將危害進行隔離,如通過局部排風把有毒氣體排除;
??? d) 采取工程技術措施,如遠距離操作,防爆墻等;
??? e) 制定和完善管理措施,加強員工教育;
??? f) 在其他控制措施均已考慮后,作為最終手段,可使用個人防護用品作為暫時性控制措施,但應注意使用個人防護用品不能消除和降低風險。
??? h) 必要時:確定預防性測量指標,以便監控。
3. 對重大風險和不可容許風險應作為建立公司及部門目標指標的依據,各部門制定相應的風險控制措施,編制“管理方案”。
4. 控制措施實施部門等相關部門對風險控制措施進行評審,評審應包括管理現狀分析、原有風險控制措施和準備采取的風險控制措施。評審的要點是:
??? a) 準備采取的控制措施是否使風險降低至可容許水平;
??? b) 是否會產生新的危險源;
??? c) 是否己選定了投資效果最佳的解決方案;
d) 準備采取的控制措施能否應用于實際工作中。
5. 生產部編制經評審確定的“危險源風險控制管理方案”,并編制“危險源風險控制管理方案匯總表”,經管理者代表批準后,發至各責任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風險控制措施的實施
1. 各責任部門負責實施“危險源風險控制管理方案”,在實施前應組織培訓或學員,保持記錄。
2. 安全辦應對“危險源風險控制管理方案”的實施進行檢查和監督。對需要兩個以上部門實施的應進行協調,必要時,由管理者代表協調。
3. 安全辦對“危險源風險控制管理方案”實施的過程和結果進行監視和測量,按《安全標準化績效考核辦法》執行。
4. 當“危險源風險控制管理方案”實施后未達到減少傷害和損失的目的,應重新制定措施,按上述標準執行。
第十四條危險源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措施的更新
1. 更新時機
??? 當發生下列情況,管理者代表應及時組織對危險源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措施的效果進行再評審。
?? ⑴ 事故、事件、不符合發生后發現新的危險源;
?? ⑵ 公司內部發生變化時(如作業條件的改變,采用新的用工制度,使用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生產新產品等);
?? ⑶ 外部因素引起的變化(如法律法規的修訂,職業健康安全知識和技術的發展等);
?? ⑷ 公司方針、目標的調整;
?? ⑸ 相關方的要求。
2. 更新要求
⑴ 生產部每年結合管理評審,組織各部門全面評審公司危險源和控制措施,適時調整和補充。
⑵ 設計和開發的產品或項目由工程部或項目負責人組織對危險源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進行策劃,策劃結果納入相應的計劃或方案中組織實施。
⑶ 危險源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措施的更新內容,應經管理者代表批準,如引起管理體系文件更改的,按《文件控制程序》執行。
第十五條 危險源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過程的改進
公司通過組織內部審核、跟蹤風險控制措施實施情況和現場檢查的方法,對危險源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過程實施監督,并采取相應的糾正和糾正措施持續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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