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對重大危險源的管理,防止重特大事故發生,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地或者臨時地生產、儲存、使用、運輸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數量等于或超過臨界量的生產裝置、設施或場所。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所屬液化天然氣生產及運輸和車間重大危險源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各部室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重大危險源日常管理和實時監控。
第五條 安全與環境監察部為公司重大危險源綜合監督的歸口管理部室。
第二章 重大危險源分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00),結合公實際情況,本辦法所稱重大危險源有:
第六條 外部違章作業。
第七條 管道氣壓試驗。
第八條 車輛行駛。
第九條 其他。
第三章 安全管理職責
第十條 安全與環境監察部
(一)組織學習貫徹落實國家有關重大危險源管理的法律法規及相關標準。
(二)建立、健全公司重大危險源管理體系,完善預測、預警、預案工作。
(三)組織制定重大事故應急預案演練及應急救援工作。
(四)組織重大危險源造成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第十一條 相關部室
(一)貫徹落實國家重大危險源管理的法律法規及相關標準,執行公司的規章制度。
(二)按公司重大危險源管理體系,做好預測、預警、預案工作和重大危險源的檔案建立、檢測評估、監控管理工作。
(三)完善本部室重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定期開展演練,落實重大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四)協助重大危險源造成事故的調查,負責事故善后處理。
(五)重大危險源管理必須執行責任人制度。
第四章 辨識、登記、評估和備案
第十二條 公司每年對本單位存在的危險源按照場址、總平面布置、站內運輸、建構筑物、生產工藝、主要生產裝置、作業環境等進行全面、有序的辨識。
第十三條 公司每兩年對重大危險源進行一次檢測和評估,委托具備省級以上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評估,并將《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報告》(附件1)報送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集團公司備案。
第十四條 公司每年定期開展重大危險源的檢查工作,安全與環境監察部每年組織重大危險源定期自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限期整改。
第十五條 重大危險源安全檢查重點為:重大危險源基本情況,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重大危險源設備維修保養和檢測,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和嚴重程度,重大危險源等級,安全對策措施及應急救援措施等內容。
第十六條 重大危險源在生產過程、材料、工藝、設備、防護措施和環境及國家有關法規、標準等因素發生重大變化時,公司應對重大危險源重新進行安全評估,并報送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集團公司備案。
第十七條 對新設立或者新構成的重大危險源,應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集團公司備案。對已不構成重大危險源的,應報告注銷。
第五章 人員培訓與應急救援
第十八條 對涉及重大危險源運行、檢修、維護及監督管理的人員,公司每年舉行一次國家及地方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國家標準以及《安全操作規程》、防火防爆、機械和電氣、緊急應急救援等方面安全知識的培訓。
第十九條 健全和完善重大危險源現場應急救援預案。
第二十條 根據應急救援預案制定演練方案和演練計劃,每兩年進行一次演練,并提前報告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集團公司;公司每年開展一次現場應急救援預案的演練。
第六章 監督管理與監控
第二十一條 公司對重大危險源實行兩級管理。安全與環境監察部負責監督管理,各部室直接監控管理,采取專業管理與重點監督相結合的方法,責任落實到人,做到科學化、制度化和規范化管理。
第二十二條 涉及重大危險源的重點監控部位,須落實安全保衛責任,嚴防外力破壞。
第二十三條 嚴格遵守國家及地方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落實消防安全管理責任,確保消防設施、器材齊全有效,消防通道暢通,安全警示標志清晰完備,與其他建筑物的防火距離符合規定,易燃、易爆場所的防雷、防靜電設施齊全有效。
第二十四條 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與易燃易爆等物品分開儲存并控制危險化學品的庫存量。
第二十五條 對重大危險源中的工藝參數、危險物質進行定期檢測,對重要設備、設施進行經常性的檢測、檢驗,并做好記錄。
第二十六條 駕駛員必須取得相應駕駛證,并經公司考核合格。嚴格遵守交通規則,車輛要定期檢修保養,確保車況良好。
第二十七條 其他有可能產生重大人身傷亡、火災、爆炸及對社會產生重大影響的設備、設施、場所等,安全與環境監察部根據公司實際情況補充完善,并落實監督管理責任,確保安全。
第七章 安全檢查
公司定期進行重大危險源專項安全檢查(附件2)。在重大危險源安全檢查過程中,發現危險源,安全與環境監察部應當責令直接管理部門立即整改;對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限期完成整改,并采取切實有效的防范、監控措施。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公司安全生產與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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膠管老化危險源風險控制措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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