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基本規定
第十條持續辨識辦公、施工生產、生活區域內常規和非常規活動、設施、工程產品或運行條件中存在的危險源,評價其風險,進行風險分級,確定重大危險源,以便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十一條編制職業健康安全風險的初始狀況評審報告。
第十二條初始狀況評審的主要內容有:
(一) 相關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的遵守情況;
(二) 識別辦公、施工生產、生活區域的常規和非常規活動、設施、工程產品或運行條件中存在的危險源及職業健康安全風險;
(三) 調查有關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慣例、制度;
(四) 評估以往事件、事故和緊急狀態的資料。
第十三條初始狀況的評審結果整理成書面評審報告,報公司工程部安全科。
第二節危險源辨識和風險評價過程
第十四條危險源辨識和風險評價的時機
(一)危險源辨識和風險評價在每年年初制定目標、指標前;
(二)在集團公司和公司的文件化管理體系建立、修訂前;
(三)當相關法律、法規發生變更,公司的施工活動、產品、服務、運行條件發生變化時,適時進行危險源辨識和風險評價;
(四)在新項目開工初期,各分公司和項目(經理)部要針對其工程特點,進行危險源辨識和風險評價。
第十五條危險源辨識范圍
(一)施工準備階段的危險源;
(二)基礎施工階段的危險源;
(三)結構施工階段的危險源;
(四)裝修施工階段的危險源;
(五)設備安裝階段的危險源;
(六)工程驗收交付階段危險源;
(七)停止施工階段的危險源;
(八)辦公、生產、生活環境的危險源;
(九)有害作業部位;
(十)所有進入工作現場的人員的活動;
(十一)工作場所的設施;
(十二)外出工作人員的活動
第十六條相關方(包括:顧客、監理、員工、供方等)的活動帶來的危險源有:原材料產生的危險源;分承包方施工活動中產生的危險源;租賃設備運行過程中產生的危險源;其他相關方(參觀、訪問、檢查、實習)活動中存在的風險因素。
第十七條危險源辨識
危險源辨識考慮以下內容,并編制“危險源辨識與風險評價表”
(一)國家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特種作業;
(二)國家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危險設備、設施及工種;
(三)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作業活動和情況;
(四)有易燃易爆特性的作業活動和情況;
(五)有職業性健康傷害、損害的作業活動和情況;
(六)曾經發生或行業內曾經發生事故的作業活動和情況;
(七)其他認為有進行評估需要的活動和情況。
對危險源進行辨識時應充分考慮各因素正常、異常、緊急三種狀態及過去、現在、將來三種時態和上述7種情況。
第十八條已確定的危險源可能導致的事故分為以下14類:
(一)物體打擊;(二)車輛傷害;(三)機械傷害;(四)起重傷害;
(五)觸電;(六)灼燙;(七)火災;(八)高處墜落;(九)坍塌;
(十)火藥爆炸;(十一)容器爆炸;(十二)其它爆炸;
(十三)中毒和窒息;(十四)其他傷害。
第十九條風險評價
| 事故發生的可能性(L) | |
| 分數值 | 事故發生的可能性 |
| 10 | 完全可以預料 |
| 6 | 相當可能 |
| 3 | 可能、但不經常 |
| 1 | 可能性小、完全意外 |
| 0.5 | 很不可能、可以設想 |
| 0.2 | 極不可能 |
| 0.1 | 實際不可能 |
| 暴露于危險環境的頻繁程度(E) | |
| 分數值 | 頻繁程度 |
| 10 | 連續暴露 |
| 6 | 每天工作時間內暴露 |
| 3 | 每周一次或偶然暴露 |
| 2 | 每月一次暴露 |
| 1 | 每年幾次暴露 |
| 0.5 | 非常罕見的暴露 |
| 發生事故產生的后果(C) | |
| 分數值 | 事故發生的后果 |
| 100 | 大災難,許多人死亡 |
| 40 | 災難,數人死亡 |
| 15 | 非常嚴重,一人死亡 |
| 7 | 嚴重,重傷 |
| 3 | 重大,致殘 |
| 1 | 引人注目,不利于基本的健康要求 |
| 危險等級劃分(D) | |
| 分數值 | 危險程度 |
| >320 | 極其危險不能繼續作業 |
| 160~320 | 高度危險,需立即整改 |
| 70~160 | 顯著危險,需要整改 |
| 20~70 | 一般危險,需要注意 |
| <20 | 稍有危險,可以接受 |
第三節危險源公示、告知管理
第二十條項目部設置危險源危險源公示、告知管理制度,公示內容包括危險源名稱、出現的時段、涉及的危險因素、控制措施、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在施工現場入口顯著位置和有危險源的作業點附近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并對檢查、檢測、檢驗情況做好文字記錄,建立檔案。
第二十一條項目(經理)部安監站向作業人員提供必需的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范并確保其熟悉和掌握有關內容和違章操作的危害。
第二十二條推行安全技術交底工作。交底中將施工危險情況、采取的措施、解決的辦法以書面告知的形式或告知牌的形式通知作業人員。
第二十三條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一)安全風險;(二)危險源通報;(三)安全制度和規程;(四)緊急反應程序;(五)個人防護使用要求。
第二十四條嚴格執行危險源告知制度,在施工現場或危險源作業場所要進行公示或警示,內容包括危險源名稱、造成事故的后果、控制措施、應急措施等,使在危險源場所的全體作業人員了解和掌握危險源的基本常識,做到相互監督,自覺遵章守紀。
第四節風險控制
第二十五條根據風險因素評價的結果,將危險等級劃分為五級(D值),并分級進行控制:
(一)Ⅰ級:D值>320危險程度為極其危險、不能繼續作業;
(二)Ⅱ級:D值160~320危險程度為高度危險、需立即整改;
(三)Ⅲ級:D值70~160危險程度為顯著危險、需要整改;
(四)Ⅳ級:D值20~70危險程度為一般危險、需要注意;
(五)Ⅴ級:D值<20危險程度為稍有危險、可以接受。
第二十六條風險控制的措施計劃應在實施前對以下內容進行評審:
(一)計劃的控制措施方案能否將風險降低于可允許水平;
(二)是否產生新的危險源;
(三)是否適用,便于實施。
第二十七條建立項目部的“危險源辨識與風險評價表”。經技術負責人批準后,報公司工程部安全科,同時自存一份備查。將重大危險源控制納入項目部管理目標,并且制定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方案,對重大危險源實施有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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