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底內容:
1.為保障施工現場的防火安全,以利施工作業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2.本市所有施工現場均適用本規定。
3.施工單位的負責人應全面負責施工現場的防火安全工作,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九條規定的九項主要職責;建設單位應積極督促施工單位具體負責現場的消防管理和檢查工作。
4.施工現場都要建立、健全防火檢查制度,發現火險隱患,必須立即消除;一時難以消除的隱患,要定人員、定項目、定措施限期整改。
5.施工現場發生火警開火災,應立即報告公安消防部門,并組織力量撲救。
6.根據“三不放過”的原則,在火災事故的處理提出建議,并積極落實防范措施。
7.施工單位在承建工程項目簽訂的“工程合同”中,必須有防火安全的內容,會同建設單位搞好防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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