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編辦印發的《關于職業衛生監管部門職責分工的通知》(中央編辦〔2010〕104號)確立了安全監管總局在職業衛生預防環節依法實施監管的主體地位。
為落實中央編辦精神,加強職業衛生監管工作,安全監管總局要求各級安全監管部門盡快調整理順職責,建立健全監管機構和隊伍;認真履職,抓好職業衛生“三同時”審查及監督檢查,督促用人單位做好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積極開展職業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等信息匯總和分析工作,認真做好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頒發管理工作;加強職業衛生技術支撐體系建設,用2年至3年的時間,形成國家、省、市、縣四級職業衛生技術支撐體系;加大宣傳培訓工作力度,營造良好的工作氛圍;密切協調與配合,形成監管合力,建立省、市、縣級職業病防治工作協調機制,解決本地區職業病防治方面的重大問題。
關于職業衛生監管部門職責分工的通知
中央編辦發[2010]104號
衛生部、安全監管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
為加強職業病防治工作,形成責權一致、運轉有效的職業衛生監管體制,保障勞動者職業健康,經報中央編委領導同志同意,現就職業衛生監管部門職責分工明確如下:
衛生部:
㈠負責會同安全監管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有關部門擬訂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職業病防治規劃,組織制定發布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㈡負責監督管理職業病診斷與鑒定工作。
㈢組織開展重點職業病監測和專項調查,開展職業健康風險評估,研究提出職業病防治對策。
㈣負責化學品毒性鑒定、個人劑量監測、放射防護器材和含放射性產品檢測等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認定和監督管理;審批承擔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并進行監督管理,規范職業病的檢查和救治;會同相關部門加強職業病防治機構建設。
㈤負責醫療機構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監督管理。
㈥負責職業病報告的管理和發布,組織開展職業病防治科學研究。
㈦組織開展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防治知識的宣傳教育,開展職業人群健康促進工作。
安全監管總局:
㈠起草職業衛生監管有關法規,制定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監管相關規章。組織擬訂國家職業衛生標準中的用人單位職業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職業防護設施、個體職業防護等相關標準。
㈡負責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監督檢查工作,依法監督用人單位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標準情況。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
㈢負責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的職業衛生“三同時”審查及監督檢查。負責監督管理用人單位職業危害項目申報工作。
㈣負責依法管理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頒發工作。負責職業衛生檢測、評價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認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并監督檢查有關職業衛生培訓工作。
㈤負責監督檢查和督促用人單位依法建立職業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相關職業衛生檢查等管理制度;監督檢查和督促用人單位提供勞動者健康損害與職業史、職業危害接觸關系等相關證明材料。
㈥負責匯總、分析職業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等信息,向相關部門和機構提供職業衛生監督檢查情況。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㈠負責勞動合同實施情況監管工作,督促用人單位依法簽定勞動合同。
㈡依據職業病診斷結果,做好職業病人的社會保障工作。
全國總工會依法參與職業危害事故調查處理,反映勞動者職業健康方面的訴求,提出意見和建議,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各自職責,在職業病防治工作部際聯席會議框架下,協調配合,共同做好職業病防治工作。
二〇一〇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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