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10人死亡、23人受傷的云南楚雄“2·18”交通事故案,5月11日在楚雄州南華縣法院開庭審理。法院當庭判決:被告人王天林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
今年2月18日23時25分,王天林駕駛云AL2464的旅游大巴行駛至杭瑞高速公路K2428+880m處時,車輛從行車方向右側駛離路面,撞斷防護欄后翻下路外邊坡,造成9人當場死亡,1人送到醫院救治后于4月11日死亡,23人不同程度受傷。
楚雄州交警支隊調查結論顯示,事故車輛肇事時轉向系統、制動系統、照明裝置功能有效,事故車輛在采取緊急制動時的車速為89公里/小時,而事發地點限速為60公里/小時,該事故為單方責任事故,責任人為客車駕駛員王天林。事故證據顯示,王天林夜間駕駛機動車輛,通過連續彎道下坡路段超速行駛,致使車輛駛離路面,撞斷防護欄翻車,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
在11日的公開庭審中,被告人王天林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公訴人和辯護人對被告人王天林是否有從輕或減輕情節及量刑意見進行了充分辯論。被告人王天林當庭表示了自己的歉意和懺悔,一邊鞠躬一邊說:“我非常慚愧,實在對不起乘客,我當庭認罪,請求法庭對我從寬處理。”
法庭審理認為,王天林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超速行駛造成10人死亡,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王天林的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關于被告人積極賠償受害人經濟損失的辯護意見與案件認定的事實不符也不予采納,辯護人認為王天林具有自首情節因證據不足,法院也不予采納。法官當庭宣判王天林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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