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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防治知識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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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與環境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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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防治知識講座 職業病 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組織(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職業病的分類和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調整并公布。 職業病的特點 該疾病與工作場所的職業有害因素密切相關 接觸有害因素劑量(濃度或強度)足以導致該疾病的發生 必須區別職業性與非職業性病因所起的作用 職業病分類 職業病共有10類115種。衛生部2002年公布使用。主要有:塵肺;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職業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職業病;生物因素所致職業病;職業性皮膚病;職業性眼病;職業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職業性腫瘤;其他職業病 塵肺(13種) 由于在職業活動中長期吸入生產性粉塵并在肺內潴留而引起的以肺組織彌漫性纖維化為主的全身性疾病。 常見的塵肺有:矽肺、煤工塵肺、石墨塵肺、石棉塵肺、碳黑塵肺、滑石塵肺、水泥塵肺、云母塵肺、陶工塵肺、鋁塵肺、電焊工塵肺、鑄工塵肺。 產生塵肺的主要作業領域 礦山開采 煤礦的掘進和采煤 金屬礦山開采 礦石和煤炭的粉碎、篩分和運輸 機械制造業鑄造、電焊作業 建筑材料如:耐火材料、玻璃、水泥、石料等的加工、石棉的開采、運輸和紡織 路政建設中開掘隧道、爆破等 礦山粉塵與塵肺 1粉塵在體內的轉運與潴留 2粉塵因素與塵肺 1.粉塵的致病性 2.粉塵致病作用的影響因素 3.粉塵致病性評價 全國塵肺發病情況 塵肺發病人數占各種職業病的73%。我省統計與國家統計數值接近,為71.79% 截至2008年底,累積報告的塵肺病例638234例。 在2008年報告的10829例塵肺新病例中,89.32%的病例為煤工塵肺和矽肺,矽肺和煤工塵肺仍是最主要的塵肺病. 塵肺發病呈上升趨勢。2001年較2000年增加15%,2002年較2001年增加16.6%近幾年衛生部未發布塵肺病情況,山東省近幾年發病呈上升趨勢,自2000年始每年發病超過600人,2006年為752人。 重大典型塵肺病賠償事件 1、遼寧高速公路事件 2000年9月經浙江省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對400名泰順民工鑒定,196人在遼寧高速公路隧道建設中患塵肺病,一期110人,二期71人,三期15人,法院判2.0886億元賠償。 2、2003年福建仙游矽肺事件 死亡10人,46人患矽肺,一期8人,二期21人,三期7人,福建省賠償2000多萬元。 塵肺病事故(三) 河南商城縣朱裴店村,近200人在外地打工患上矽肺病,他們幾乎都是二三十歲的壯年男性,占到朱裴店村全部成年男勞力的一半。60多歲的劉心祥老漢已在幾年時間里失去了3個兒子,他們去世時沒有一個超過40歲。專門從事職業病研究的專家們為民工們診斷后提出,10年內,他們中的很多人將不在人世。 塵肺病事故(二) 事情發生在廣東省惠州市富惠實業有限公司磨光部。一年內,3個年富力強的壯漢以同樣的病癥離奇猝死。與猝死工人在同一個廠工作的27名工人,25人在惠州城區紅十字會醫院被診斷有塵肺病。 職業中毒(56種) 在一定條件下,外來物進入機體,與機體直接相互作用,引起暫時或永久的形態或功能性異常狀態,此種外來化學物稱為毒物; 機體受毒物作用引起損害而出現的疾病狀態稱為中毒; 由工業上使用化學毒物引起的中毒,稱為職業中毒。 中毒發病增加的趨勢 連續3年,我國死亡原因排序中傷害與中毒排在的前5位; 化學物中毒仍然是第一位的原因;藥物第二; 農藥中毒下降趨勢明顯; 食物中毒逐年增加; 中毒種類 人數 % 化學物 4526 40.59 藥物 2612 23.42 農藥 2261 20.28 食物中毒 1502 13.47 其他中毒 250 2.24 總數 ?11151 100 化學物種類和應用量增加趨勢 19世紀末,人類對物質世界的認識深入; 二次世界大戰后,進入了加速階段; 到2005年9月,登記的化學物總數為2600萬種;其中近82萬 實現商業用途; 2002年,我國農藥原藥產量為75萬噸,居世界第二; 農藥品種771種;產品16000種: 農藥的結構仍在調整中,2002年除草劑占農藥總量的25%,殺蟲劑占總量的56%; 農藥生產廠家2000;原藥生產廠家400家; 除此以外,非法農藥仍在一定范圍內應用; 4. 職業中毒危害嚴重—苯中毒 鉛、苯、汞等傳統毒物危害依然存在 河北省白溝鎮箱包加工企業發生苯中毒致6人死亡; 浙江溫嶺市制鞋企業發生苯中毒致4人死亡; 廣東東莞發生8人苯中毒; 北京某包裝制品企業20人苯中毒致1人死亡1人病危等 新的毒物出現 二甲基甲酰胺、正己烷等 向內地、西部轉移 外資企業、鄉鎮企業職業危害嚴重 煤炭工人塵肺 塵肺病是國內最多的一種職業病,也是煤礦工人患病率最高的職業病。該病不能治愈。 生產性粉塵暴露是發生塵肺病的唯一原因 塵肺發生的平均年齡約為51歲,發病工齡為26.2年9(根據1986年全國塵肺流行病學調查研究結果) 關于國家防治塵肺的有關文件 國務院關于防止廠礦企業中矽塵危害的決定(1956年5月25日國務院全體會議第29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塵肺病防治條例(1987年12月3日國務院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振動病及局部振動病 振動病及局部振動病是因長期接觸強烈的生產性振動所引起的一種疾病。 局部振動是指以手接觸振動工具的方式為主。常見于采煤、掘進、掘巖、鍛壓等。 主要癥狀:早期出現肢端感覺異常、振動感覺減弱,常見為手麻、手痛、手漲、手涼、手掌多漢、手痛多見于夜間,其次癥狀為手僵、手顫、手無力(多見于工作中)、手指遇冷出現缺血發白,嚴重血管痙攣明顯。 噪聲性耳聾 噪聲性耳聾是由于長期處于強噪聲環境中而引起的一種緩慢進行的耳聾。 噪聲是由許多不同強度和不同頻率的聲音雜亂組合而成的。從人體生理學上講,一切使人厭煩、起干擾作用的聲音通稱噪聲。 生產過程中的一切聲音都是生產性噪聲。 噪聲聾的預防 控制噪聲源 是最根本的降低噪聲措施。要求在設計、改造必須考慮減噪措施。 健康監護 噪聲危害接觸人員必須進行職業查體,發現噪聲敏感和早期聽力損傷者。 個人聽力防護 作業工人佩戴防聲耳塞、耳罩或防聲帽等。 煤礦井下工人滑囊炎 煤礦井下工人由長期強烈的壓迫和摩擦引起的創傷性滑囊炎。是煤礦工人的多發病、常見病。 滑囊多位于肌腱與骨面相接觸處,具有促進潤滑、減小摩擦、增強運動靈活性的作用。 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自2002年5月1日施行)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2002年5月12日國務院發布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塵肺病防治條例》(1987年12月3日國務院發布施行)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1989年10月24日國務院發布施行) 職業病防治法 國家實行職業衛生監督制度: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一負責全國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職業病防治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職業病防治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衛生部門職責 擬訂職業衛生法律、法規和標準 負責對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規范職業病的預防、保健,并查處違法行為 負責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認定和監督管理;審批承擔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并進行監督管理,規范職業病的檢查和救治;負責化學品毒性鑒定管理工作 負責對建設項目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審核、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衛生審查和竣工驗收 安全監管部門職責 負責制定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檢查、職業危害事故調查和有關違法、違規行為處罰的法規、標準,并監督實施 負責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的監督檢查,依照《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發放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負責職業危害申報,依法監督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職業衛生法律、法規、規定和標準情況 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有關違法、違規行為 組織指導、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職業安全培訓工作 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據上述內容負責煤礦企業作業場所的職業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1966年12月16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1997年10月27日我國簽署該公約。公約要求公約締約各國應加強人權和基本自由;承認人人有權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條件,保證安全和衛生的工作條件;承認人人有權享有能達到的最高的體質和心理健康的標準。 采取的步驟包括:改善環境衛生和工業衛生的各個方面;預防、控制和治療傳染病、地方病、職業病及其他疾病;保證醫療照顧條件 其他如職業安全衛生公約、職業衛生設施公約和重大工業事故預防公約等也對制定安全健康的工作環境、保證工人福利與尊嚴做出了要求 隨著國際經濟一體化,企業的社會責任和勞工標準等問題已是國際社會關注的一項重要內容 WTO/TBT規定,國家有限干預的方面涉及國家安全目的、保護人類健康與安全、動植物健康與安全、環境保護及欺詐行為等。這些必須制定相應的強制性技術法規與標準(包括法律、法規、規章、公約、準則、管理規定和技術標準等) 安全衛生狀況的差異直接影響產品成本價格,決定貿易競爭中的地位,人權、環境保護和勞動條件已經納入國際貿易范疇,我國出口企業面臨嚴重的反傾銷 1996年WHO通過了“人人享有職業衛生保健”的全球戰略建議書。指出職業衛生是社會經濟持續發展的重要因素,職業衛生和安全水平、國家的社會經濟發展及勞動人民的生活質量和福利緊密聯系,必須在公司、國家和國際社會給與應有的考慮,使工人能夠人人享受職業衛生保健。各國應根據自身實際,制訂了相應的職業衛生政策和策略,努力改善本國的衛生狀況和居民健康水平 WHO制定了2005-2010全球職業衛生行動計劃。2006年6月7-11日在意大利簽訂了《工人健康宣言>>。在全球職業衛生行動計劃中,擴大了工作場所健康行動的關注點,包括職業健康與安全、 工人健康覆蓋大范圍的工作場所健康促進,工作場所傳染病和慢性病的預防、影響健康的與工作相關的社會經濟學的決定性因素如對勞動者及其家屬的健康服務的提供等 國際勞工組織(ILO) 2001年推出“ ILO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導則”,要求企業承諾遵守所在國家的安全與衛生法規與標準,將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與企業其他的經營管理相結合。歐洲12個國家或地區組織制定了OHSAS18001、18002,這些標準正成為某些發達國家用來作為制約發展中國家的經濟、貿易手段 ILO和WHO共同提出全球消除矽肺計劃,在2015年前基本消除矽肺,2030年完全消除矽肺。我國是塵肺病大國,塵肺病人數、接觸粉塵作業人數都居世界首位,如果我國不能有效控制矽肺,將有損我國在國際社會的形象 職業病防治法有關當事方法律關系 職業衛生服務機構 勞動者 用人單位 履行保護健康義務 主張健康權利 政府監管部門 預防、控制、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社會協調可持續發展,全面落實以人為本、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 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的涵義 預防:預防特別是前期預防是貫穿于職業病防治活動全過程的根本措施 防: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止職業病的發生 治: 積極治理職業病危害 對急性職業病事故采取控制、治理和應急救援措施 對職業病人的治療、療養和康復,包括生理、心理和職業康復 控制:是對工作場所或職業活動過程中職業病危害的識別、評價、干預措施 消除:通過科技進步、產業結構調整、技術革新、引進和使用新材料等措施,根除工作場所已經存在的職業病危害 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職業病防治工作方針 實施“分類管理,綜合治理”的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策略 建立“用人單位負責,行業依法自律,政府依法監管,職工群眾監督”的職業病防治工作機制 動員全社會積極參與 依靠科技進步,控制職業病危害的源頭 職業病防治工作總體目標 為勞動者提供安全、舒適、健康的作業環境,讓勞動者人人享有職業衛生保健 到2015年,基本實現勞動者人人享有職業衛生保健,主要職業病危害明顯減輕,重大職業病危害事故顯著減少。建立 有效的職業病防治監管體制 基本設施齊全的職業病防治監管工作網絡 具有較高專業素質的職業病防治工作隊伍 職業病危害預測、預警監測系統 勞動者職業病保險和醫療救助制度 用人單位是職業病防治的法律主體。建立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是職業病防治第一責任人的制度,加強用人單位的職業病防治管理,全面落實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的各項法律制度 明確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工作責任。全面落實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的各項法律制度。要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參加工傷社會保險,開展職業病危害評價,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加強勞動者的職業健康監護,為勞動者提供合格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組織培訓,提高自我保護意識,根據勞動者的數量配備一定數量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 做好職業健康監護工作。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康監護制度,組織勞動者開展上崗前、在崗中、離崗時和應急情況下的職業健康檢查,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檔案,全面、如實記錄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和評價結果。在有條件的地區開展勞動者職業健康卡試點工作,逐步實現個人健康檔案計算機化 加強重點職業病危害的控制。要建立工作場所粉塵、高毒化學物品動態監測制度、工作場所放射性報警系統和工作人員劑量監測制度以及完整的有毒有害化學品毒性資料和有效的化學品危害處置設施及設備。國家明令淘汰的生產工藝、裝備和材料、產品一律不得進口、轉移、生產、銷售、使用和采用 加強勞動用工管理。勞動合同是勞動關系的法律基礎,是確定職業病危害責任的依據,各地區、各部門要加強勞動用工的監管,規范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不斷完善和規范勞動用工制度,嚴格要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在合同中應載明不同行業的職業病危害內容 完善工傷社會保險體系 充分發揮工傷社會保險行業差別費率和費率浮動機制在職業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提高采(煤)礦、碎石、制鞋、建筑、紡織等生產條件差、職業危害大、職業病發生率高、農民工又相對比較集中的企業的參保率 根據職業病危害嚴重程度從工傷社會保險費中拿出適當比例基金,用于職業危害的預防工作,逐步過渡到由工傷保險基金負擔用人單位的職業病危害監測、職業健康監護費用 建立職業病病人救助制度。國家建立職業病病人救助基金,救助基金由一定比例的工傷社會保險收入和一定比例的體育福利彩票收入為主構成,國家和地方財政支持,鼓勵社會慈善資金捐助職業病病人救助基金。具體比例由財政部商勞動保障部、體育總局和衛生部確定。救助基金用于因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解散、破產等情形導致的職業病病人的醫療救助 用人單位要增強職業病防治法法律意識,做遵法守法的模范 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體系和責任保證制度 建立有效的職業病防治管理機制 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規章制度 切實加強管理,確保各項制度落實 用人單位如何做好職業病防治工作 用人單位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總負責 部門分工負責 崗位各負其責 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體系和責任保證制度 建立有效的職業病防治管理機制 設置或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負責職業病防治工作 配備專、兼職專業人員(也可以向社會聘任或聘用有執業資格的職業衛生醫師、護士) 制定防治計劃:目標、指標、進度、保障措施、考核評價方法等 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確保計劃落實 職業病防治經費的保障制度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工作場所危害控制制度 勞動者健康監護制度 建立職業衛生檔案和健康監護檔案 建立、健全工作場所監測、評價制度 建立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規章制度 加強源頭控制,做好前期預防 工作場所必須達到基本衛生學要求 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 加強新、改、擴建、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的管理 分類管理,綜合治理 一般職業危害與嚴重職業危害 普通職業危害與特殊職業危害 落實勞動過程的職業病危害防護 及時發現職業損害人群,保證勞動者的身體健康 切實加強管理,確保各項制度落實 注意關鍵的幾個問題 正確處理職業病防治責任制與經濟責任制的關系 以權定責,以控制效果定獎,體現獎優罰劣的原則 明確職責范圍、基本任務、工作標準、實施程序、協作要求和獎罰辦法等 指標分解和考核要有針對性,抓住影響職業病防治效果的關鍵,達到責任指標化、考核數據化、分配差額化 職業病防治經費的保障機制 職業病防護設施費用 職業病防護設備 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 衛生設施 應急救援設施 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控制效果評價 職業健康監護與職業病診斷費用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監測與評價費用 職業衛生培訓費用等 前期預防 建設項目管理 立項 設計 施工 竣工驗收 職業危害嚴重 的項目 建設項目業主 職業危害預評價 控制效果評價 政府監管 職業衛生技術機構 三同時 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是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在可行性論證階段,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程度、健康影響、防護措施等作進行預測性衛生學評價 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是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程度(濃度或強度)、職業病防護措施及其效果、健康影響等作出綜合評價 建設單位負責 三個關鍵點:可行性論證階段的設計審查;驗收前的效果評價;竣工驗收 建設項目評價 可行性論證階段,根據《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和《建設項目職業衛生專篇編制規范編寫職業衛生專篇,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完成預評價報告后,按規定填寫《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核(備案)申請書》,向有管轄權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申報材料。評價報告內容包括: 建設項目存在的危害種類、危害程度以及造成危害后果的條件;可能產生危害的原因、影響范圍和后果;預防事故的措施;重點監視和管理的工序、部位或崗位;應急救援措施;結論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不需要進行可行性論證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開工前提出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的衛生審核或備案 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分為三類: 職業病危害輕微的建設項目,其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控制效果評價報告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職業病危害一般的建設項目,其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控制效果評價應當進行審核、竣工驗收 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除進行前項規定的衛生審核和竣工驗收外,還應當進行設計階段的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的衛生審查 可能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因素包括下列內容: 《高毒物品目錄》所列化學因素 石棉纖維粉塵、含游離二氧化硅10%以上粉塵 放射性因素:核設施、輻照加工設備、加速器、放射治療裝置、工業探傷機、油田測井裝置、甲級開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場所和放射性物質貯存庫等裝置或場所 衛生部規定的其他應列入嚴重職業病危害因素范圍的 衛生部負責備案、審核、審查和竣工驗收的建設項目: 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授權的有關部門審批、核準或備案,總投資在50億人民幣以上的建設項目 核設施、絕密工程等特殊性質的建設項目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 由衛生部負責備案、審核、審查和驗收的建設項目,其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控制效果評價由取得甲級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承擔 其他建設項目的備案、審核、審查和竣工驗收,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 2. 在初步設計階段,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資質的設計單位對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編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 建設單位應當向原審批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衛生審查申請,按規定提交申報材料 中、高能加速器、進口放射治療裝置、γ輻照加工裝置等大型輻射裝置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衛生部指定的放射防護技術機構出具的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技術審查意見 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未經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 3. 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前,應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主體工程完工后,需要進行試生產的,其配套建設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在試運行期間應當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運行情況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監測,并在試運行12個月內進行控制效果評價 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建設項目,其相應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應同步進行衛生驗收 職業病危害一般和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向原審批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并按規定提交申報材料 中、高能加速器、進口放射治療裝置、γ輻照加工裝置等大型輻射裝置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衛生部指定的放射防護技術機構出具的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技術審查意見 職業病危害一般和嚴重的建設項目未經衛生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使用 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 需要注意的問題 根據有關規定委托具有相應資質認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承擔,要求資質認證證明文件復印件 保證防護設施費用,納入工程預算,三同時使用 控制效果評價并盡可能由原編制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的技術機構承擔 設計階段的衛生審查、竣工驗收應向原審批衛生行政部門申請 工作場所的基本衛生要求 生產布局合理,作業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高毒作業場所與其他作業場所隔離 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職業衛生標準 有與職業病危害防護相適應的設施(通風、排毒、除塵、屏蔽、防護等) 有配套的更衣間、洗浴間、孕婦休息間等衛生設施 設備、工具、用具等設施符合保護勞動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從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應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發給的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 符合法律、行政法規關于保護勞動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生產布局合理 產生粉塵、毒物 生產過程和設備應盡量考慮機械化和自動化,加強密閉,避免直接操作,并結合生產工藝采取通風措施 工作場所,其發生源的布置應毒性大與小的應分開;應布置在工作地點的自然通風的下風側,如布置在多層建筑物內時,放散有毒氣體的生產過程應布置在建筑物的上層 廠房內的設備和管道應采取有效的密閉措施,防止跑、冒、滴、漏,杜絕無組織排放 操作人員應遠離熱源 熱源布置在車間外當地夏季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 采用熱源為主的自然通風時,人員布置在天窗下面 自然通風時,熱源布置在夏季主導風向的下風側 降噪和減振措施 隔離噪聲源 噪聲與振動較大的生產設備應安裝在單層廠房內 多層廠房內時,應安裝在低層 對放射性、高毒等職業病危害作業場所和作業人員實行特殊管理 用人單位必須取得作業許可 作業場所應設置特殊職業病防護設備:自動報警裝置和事故通風設施、安全連鎖反應系統和工作信號、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應急救援設施、醫療急救用品等 作業人員必須取得人員資格許可 經過職業健康檢查,身體狀況符合要求 通過培訓,掌握特殊職業病危害作業防護知識 放射、高毒等特殊職業病危害作業的管理人員也必須通過專業培訓 勞動過程的防護與管理 工作場所危害控制制度 工作場所危害定期監測、評價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危害警示、告知 危害控制措施防護設施 作業管理制度 安全操作規程 特殊作業的職業防護制度 原材料和設備使用管理 個人防護用品發放與使用 防護設施的維護管理 職業病防治評估制度 職業衛生培訓制度 用人單位負責人的培訓(各級負責人) 勞動者的培訓(上崗前、定期) 相關法律知識 操作規程 防護用品使用 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辯識 禁止職業病危害轉移制度 對轉移方作出禁止性的規定:禁止任何企業、事業單位、各類經濟組織和個人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 對接受方作出禁止性規定: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接受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 職業病危害告知制度 提供設備時的危害告知 生產、經營、轉讓、贈送設備時提供中文說明書,并在設備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 職業病危害合同告知內容 可能接觸的危害因素的種類、危害程度、危害后果 職業病防治規章制度 職業病防護設施和職業病防治用品 工資待遇、崗位待遇和工傷社會保險待遇 和操作規程 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告知制度 職業病防護設施和用品管理制度 用人單位必須采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并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個人提供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必須符合防治職業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防護用品九大類 頭部防護用品、呼吸器官防護類、聽覺器官防護類、防護服類、手防護類、足防護類、防墜落類、護膚類 分包與轉包的職業病危害管理制度 承包、轉包 地區之間轉移 專人負責 確保檢測系統處于正常運行 制定制度 按照檢測與評價制度進行 確定機構 用人單位如有監測評價能力,且取得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資質認證,可在認可范圍內自測自評;也可委托具有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資質認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 制定方案 識別職業病危害因素,確定其分布、程度、接觸情況 提出檢測方法、技術路線、檢測周期 制定檢測方案,包括危害因素、布點、采樣和分析方法 分析方案,檢查危害識別是否準確,布點是否合理 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 實施 如實記錄檢測結果,根據結果 評價職業病危害因素是否超標?分析超標原因 評價職業病防護設施是否安全、有效 評價個人防護用品是否安全、有效 撰寫檢測報告或評價報告書,提出結論 、控制對策及其效果,客觀、真實 檢測、評價資料歸檔 公布、通報檢測結果:向工會、勞動者、主管部門 從事使用高毒物品作業的用人單位應當至少每一個月對高毒作業場所進行一次職業中毒危害因素檢測;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職業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1.管理檔案 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范、標準清單及有關文本 本單位職業病防治計劃,包括方針、目標及實施方案 職業衛生專(兼)職管理組織機構、職能及人員分工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職業衛生管理程序、作業指導書和其他內部文件 2.技術檔案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管理檔案 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資料 儲存和使用的化學品清單及中文說明書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資料 職業病防護設施、維修檔案 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配備及使用檔案 職業健康監護、職業病管理檔案,包括發病及處理情況 職業衛生培訓檔案 3.總結性資料 職業衛生檔案 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救援組織 機構和人員職責 應急設施 人員撤離路線和疏散方法 財產保護對策 事故報告途徑和方式 預警設施 應急防護用品及使用指南 醫學監護等 急性職業病事故的處理 急性職業病事故的處理 職業病危害事故分類 一般事故:發生急性職業病10人以下的 重大事故:發生急性職業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發生職業性炭疽5人以下的 特大事故:發生急性職業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發生職業性炭疽5人以上的 應立即采取的緊急措施 停止導致危害事故作業,控制事故現場,防止事態擴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疏通應急撤離通道,撤離作業人員,組織泄險 保護事故現場,保留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設備和工具等 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按照規定進行事故報告 配合安全、衛生行政部門調查,按照行政部門要求如實提供事故發生情況、有關材料和樣品 落實安全、衛生行政部門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 事故報告 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用人單位應當立即向所在地縣級安全、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地點、時間、發病情況、死亡人數、可能發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發展趨勢等 發生事故后要注意的問題 不得以任何借口對職業病危害事故瞞報、虛報、漏報和遲報 現場調查取證時不得拒絕、隱瞞或提供虛假證據或資料,不得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組的現場調查和取證工作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業健康監護制度,加強勞動者的職業健康管理,保證職業健康監護工作的落實 職業健康監護主要包括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健康檢查、離崗后醫學隨訪和應急健康檢查以及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等 用人單位、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接受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對職業健康監護工作的監督和檢查,并提供檢查所要求的相關記錄和資料 勞動者健康監護制度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監督管理辦法和《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的有關要求,制定職業健康檢查年度計劃,明確經費保障,并將職業健康檢查年度計劃報轄區的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接受職業健康檢查視同正常出勤,并承擔職業健康檢查、醫學觀察和醫學隨訪的費用 用人單位應當選擇有資質的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承擔職業健康檢查工作。 職業健康檢查應按《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確定檢查項目和檢查周期。需復查時可根據復查要求相應增加檢查項目 用人單位在委托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時,應當如實提供以下資料 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和接觸人數、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的濃度或強度資料 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生產技術、工藝及原輔材料、產品名稱等情況 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及其他有關資料 上崗前健康檢查對象: 擬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新錄用人員,包括轉崗到該種作業崗位的人員 擬從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業的人員,如高溫、高處作業、電工作業、駕駛作業等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所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安排勞動者進行定期職業健康檢查 在勞動者準備脫離所從事的職業病危害作業或崗位的30日內對其進行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 離崗前90日內的在崗期間職業健康檢查可視為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 對未進行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應當對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離崗后仍有可能產生慢性遲發性健康損害的勞動者安排離崗后醫學隨訪 生產過程中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可能導致勞動者急性健康損害時,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組織進行應急健康檢查 應當及時將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建議如實告知勞動者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職業健康檢查報告,采取以下措施: 對有職業禁忌證的勞動者應當調離或暫時脫離原工作崗位 對健康損害可能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勞動者,應當妥善安置 對需要復查的勞動者,應當按照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要求的時間安排其復查和醫學觀察 對疑似職業病病人應當按照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建議安排其進行醫學觀察或職業病診斷 對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崗位,應當改善勞動條件,加強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及其管理檔案,并按規定妥善保存。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的基本內容包括: 職業健康監護委托書 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報告和評價報告 職業病報告卡 用人單位對職業病患者和職業禁忌證者處理和安置的記錄 用人單位在職業健康監護中提供的其他資料和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記錄整理的相關資料 衛生行政部門要求的其他資料 職業健康監護個人檔案包括: 勞動者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相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職業病診療等健康資料 衛生監督機構、用人單位和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采取措施維護勞動者的職業健康隱私權、保密權。相關的衛生監督檢查人員、勞動者或其近親屬、勞動者委托代理人有權查閱、復印勞動者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用人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用人單位發生分立、合并、解散、破產等情形的,應當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按照國家檔案法律法規的規定移交保管 如何進行職業健康監護? 建立、健全職業健康監護制度,保證職業健康監護工作的落實 收集分析資料(職業危害作業、崗位、程度及接觸人群) 確定體檢內容:對照《職業病健康監護管理辦法》確定體檢人群、檢查項目、周期,明確職業禁忌征(可與健康檢查機構協商) 制定體檢計劃 落實檢查經費 選擇機構并簽訂合同 具有相應資格(最好同時具有診斷資質)的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具有與開展的職業健康檢查項目相適應的主檢醫師,可自檢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 具有法人資格的醫療衛生機構 注明健康檢查的許可范圍 組織體檢,注意檢查機構是否超范圍服務 匯總結果,檢測結果歸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評價分析,職業禁忌調離 公布通報結果,如實及時告知勞動者,有職業病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總結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給用人單位出具的健康檢查報告。對發現有健康損害的勞動者,還應當給勞動者個人出具檢查報告書,并明確載明檢查結果和建議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自體檢工作結束之日起30日內,做出書面體檢結果報告和總結報告,對需要復查和醫學觀察的勞動者要列出名單,一并交用人單位。特殊情況需要延遲報告時,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用人單位 職業病診斷應注意的問題? 落實診斷經費 根據職業健康監護結果選擇具有相應資格的職業病診斷機構。索取職業病診斷資質證明復印件,注意有效期限(4年)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具有法人資格的醫療衛生機構 用人單位所在地或勞動者經常居住地的診斷機構 注明職業病范圍(注意是否超范圍診斷) 提供詳細的職業史、現場勞動衛生學資料 匯總診斷結果,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告知勞動者,職業禁忌癥調離,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職業病 3.《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診斷的職業病是否包括在國家《職業病目錄》中 是否明確有無職業病;患有職業病的,應當載明職業病的名稱、程度、處理意見和復查時間 4.參加診斷的醫師是否均在《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上署名(三人以上集體診斷) 5.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是否審核加蓋公章 6. 依法批準的各職業病診斷機構出具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用人單位 勞動者 (當事人) 申請 職業病診斷機構 審核資料 職業史、既往史 健康監護檔案 健康檢查結果 檢測、評價資料 其他必需材料 現場調查取證 受理 診斷 報告 Yes 必要時 用人單位 勞動者 診斷機構 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勞動保障部門 職業病診斷程序 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可在接到診斷證明書30日內向做出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鑒定 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職業病診斷爭議的首次鑒定 如仍有異議,可向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鑒定,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的鑒定為最終鑒定 衛生行政部門應組織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鑒定委員會由相關專業的專家組成 鑒定專家由當事人在診斷鑒定辦事機構主持下從專家庫隨機抽取或委托診斷鑒定辦事機構抽取 職業病診斷爭議的處理? 申請鑒定時,應如實提供有關職業衛生和健康監護等資料 職業衛生資料:作業場所定期檢測資料;職業衛生防護設備;個人衛生防護用品配置等 健康監護資料:職業接觸史;上崗前健康監護結果;在崗定期健康檢查資料;退休、離崗人員及換崗人員離崗后的醫學追蹤觀察資料;突發急性中毒事故或安全事故導致環境污染的健康檢查資料 診斷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關材料 《職業病防治法》實施前已經診斷為職業病的,應當按照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和職業病診斷標準的要求定期進行復查,不再進行鑒定 《職業病防治法》實施前已經鑒定過的病例不再重新鑒定 職業病診斷爭議的處理? 在沒有新的證據資料時,不應重新申請診斷 職業病診斷機構對其他診斷機構按規定已經做出職業病診斷的病例,在沒有新的證據資料時,不得進行重復診斷。 塵肺病的復查,原則上應當在原診斷機構進行 當事人 申請 職業病鑒定委員會 審核資料 鑒定取證 鑒定 出具鑒定書 必要時 當事人 勞動保障部門 鑒定申請書 病歷記錄 診斷證明書 其他材料 職業病診斷鑒定專家庫 職業病鑒定程序 法律責任 未采取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的,限期改正;未改正罰款2萬元以下 未按照規定組織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或者未將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的,限期改正;未改正罰款2~5萬元 未按照規定安排職業病人、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治的,限期改正;未改正罰款5~20萬元;嚴重者停產或提請政府關閉 疑似職業病人 勞動者所患疾病或健康損害表現與其所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關系不能排除的 在同一工作環境中,同時或短期內發生兩例以上健康損害表現相同或相似的病例,病因不明確,又不能以常見病、傳染病、地方病等群體性疾病解釋的 同一工作環境中已發現職業病人,其他勞動者出現相似健康損害表現的 疑似職業病人如何處理?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職業病診斷機構依據職業病診斷標準,認為需要作進一步的檢查、醫學觀察或診斷性治療以明確診斷的 勞動者已出現職業病危害因素所造成的健康損害表現,但未達到職業病診斷標準規定的診斷條件,而健康損害還可能繼續發展的 職業病人待遇 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并將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單位內公示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進行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 用人單位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當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 用人單位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應當給予適當崗位津貼 喪失勞動能力的應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沒有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的用人單位,其職業病人醫療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單位承擔;如果最后的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該職業病是先前用人單位的職業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單位承擔 用人單位發生分立、合并、解散、破產等情形,或工作單位變動的,職業病病人依法享有的待遇不變 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職業病人待遇 職業病醫療待遇、津貼、護理費、輔助器具費、傷殘撫恤金、在職傷殘補助金、異地安家補助費、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評定傷殘等級后,按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經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因公致殘且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的,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工傷醫療待遇: 職業病病人就醫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藥品目錄、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職業病病人因日常生活或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安裝輔助器具,費用按規定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職業病人需暫停工作接受醫療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單位按月支付;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工傷待遇 職業病人住院治療,由所在單位按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 經醫療機構證明,經辦機構同意,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用由單位按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診療、康復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社會保障按工傷保險條例執行 所在單位應自職工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特殊時限可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在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工傷認定申請受理由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 工傷認定申請應提交的材料: 工傷認定申請表 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包括事實勞動關系) 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 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 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檢測、評價告知 健康監護結果告知 疑似職業病人、職業病人報告與告知 急性職業病的報告 職業病告知與報告制度 職業病防治效果評估 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的落實程度(人、組織、經費、制度等) 職業病防護設施及防護用品的防護效果(配備率、合格率、使用率、除塵效率、排毒效率、降噪聲水平等)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及評價結果(覆蓋率、濃度的動態變化、達標率、最大超標倍數的變化等) 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水平(覆蓋率、體檢率、檢出率、死亡率、減壽年數、人均期望壽命、死因順位、疾病譜、生育統計等) 健康相關權益的保障程度(禁忌癥、職業病人保障) 勞動者職業衛生知識普及程度(培訓率) 職業病發病率的下降程度(發病率、發病工齡及年齡、急性事故發病率、嚴重職業病發病等) 直接、間接經濟損失(因勞動力損失減少的產值、因病支出的金額、康復費用、社會影響而轉化的經濟損失等) 投入與產出比 復習:1法律法規 用人單位必須采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并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檔案; 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2法律法規 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其職業病防護設施經衛生行政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產和使用。 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用人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安排對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斷;在疑似職業病病人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 3法律法規 職業病法中用人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 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應當出示監督執法證件。 兗礦集團職防所 電話:0537 5360872 E.Mall:zfsweg@sohu.com 郵編:273500 地址:山東鄒城市公園路4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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