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有天然氣污染或者可能有天然氣漏出的施工現場進行動火,均屬危險區域動火。如:
1.1與現有天然氣管道連接設備或管道時動火
1.2天然氣管道及設備在治漏修理時動火
1.3已通氣的管道和設備拆除時動火
2.危險區域動火作業前必須嚴格執行動火審批制度,并編制動火作業方案,動火前必須做好必要的消防準備和檢查,動火時必須有專職安全消防員現場監護,五級風以上嚴禁動火作業。
3.動火作業前應由作業負責人向操作人員交待方案,明確分工,檢查作業現場及各種設備、備品、器材等。
4.對作業場地要規范管理,作業坑要挖設人防安全通道,作業坑直徑視情況不得小于1米,作業現場要設置警戒線,與作業無關人員要遠離現場。
5.在運行的天然氣管道或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采取局部或全部降壓措施,管內天然氣壓力一般不高于50毫米水柱,但不能低于10毫米水柱。應在工作現場或附近裝有便于觀測的壓力表,以便于觀測、控制壓力。
6.在室內、閥門井內、類似構筑物內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事先進行通風,并進行氣體分析,符合作業條件才允許作業。
7.檢查管道或設備漏氣可用肥皂水或檢漏儀,嚴禁采用明火檢漏。
8.危險區域動火作業現場只能由現場指揮人員下達操作指令,其他任何人無權指揮操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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