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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本規定只適用于使用電氣設備人員在使用過程中的行為規范。對于供、用電設備的設計、安裝、運行和維護應遵照<<建筑工程施工現埸供用電安全規范>>等國家現行有關標準規范執行。
第 2 條:安裝、維修或拆除供電線路和用電設備,必須由經過培訓考試,持有電工操作證的人員進行,禁止非電工人員進行上述作業。
第 3 條:任何電氣設備在沒有驗明無電時一律認為有電,不能盲目觸及。
第 4 條:拆開或斷裂的裸露的帶電接頭,必須及時按規定用絕緣物包好并放置到不易碰觸到的地方。
第 5 條:用電人應掌握安全用電基本知識和所用設備的性能。使用設備前必須按規定穿戴好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并檢查電氣裝置和保護設施是否完好,禁止設備帶病運轉。
第 6 條:所有電氣設備如配電箱、開關盒、電動機等都應保持清潔干燥,周圍不準堆放雜物,清掃不準用水沖洗,擦拭設備一律停電、停車進行。
第 7 條:合閉開關操作,一定要把開關蓋合上后進行,防止電弧和熔化金屬飛濺傷人。更換燈泡時一定要切斷電源,確認無誤后進行。不要用濕手觸摸開關、插座、燈等。
第 8 條:移動電風扇、照明燈、電焊機等電氣設備時,應首先切斷電源,禁止用電線或電纜做繩索拉拽或起吊器具。
第 9 條:電氣設備發生故障時,應首先切斷電源,然后請電工進行檢修,電源未切斷前不得進行電器設備的檢修工作。電源切斷后,配電箱或開關盒上應掛“有人工作,嚴禁合閘”的警示牌。必要時安排人員職守。嚴禁非電工人員修理。
第10 條:熔斷器的規格應滿足被保護線路和設備的要求,熔體熔斷后必須查明原因并排除故障后方可更換,嚴禁用金屬絲代替熔絲。
第11條:使用手持電動工具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GB3787-83)<<手持電動工具管理、使用、檢查和維修安全技術規程>>的規定,應按規定裝設漏電保護器。
第 12條:在狹窄埸所如鍋爐、金屬容器、管道內等,應使用Ⅲ類電動工具,行燈電壓不超過12伏。
第13 條:在潮濕環境中不宜帶電作業,一般作業應穿絕緣靴或站在絕緣臺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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