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炮眼深度或封泥量的規定
(1)炮眼深度小于0.6米時,不準裝藥放炮;
(2)炮眼深度為0.6米至1米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二分之一;
(3)炮眼長度超過1米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0.5米。
13、要按照作業規程規定的一次裝藥分段放炮或分段裝藥分段放炮的方式進行裝藥作業。
14、設警戒
(1)聯線前.班組長必須親自布置專人在警戒線和可能進入放炮地點的所有通路上擔任警戒,放炮員須為警戒人員之一;
(2)警戒線必須設在頂板、支架完好的地點,并要設置警戒牌、欄桿或拉繩等標志;
(3)放炮時,所有人員都應在警戒線之外;
(4)工作面若與其他采掘面貫通,在相距15米時,必須在要貫通處設警戒,直至貫通。貫通處兩頭都要在放炮前檢查瓦斯;
(5)警戒的安全距離應符合局、礦的規定。
15、檢查及處理
在聯線和放炮前,放炮員要和班組長、瓦斯檢查員以放炮的地點進行第二次檢查,對查出的問題應及時處理。在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不準進行聯線放炮。
(1)放炮地點20米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1%時;
(2)存在第20條的各項問題未處理或處理后又出現時;
(3)沒按第24條的規定設好警戒;
(4)放炮母線不足50米;
(5)應該掩蓋維護好的設施未進行掩蓋和維護;
(6)沒按規定用水炮泥或封泥長度不足;
(7)分段放炮時,崩倒的棚子未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