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乙炔管道應用無縫鋼管焊制成,應可靠接地,每班應巡視檢查。管道因冰凍堵塞,只允許用熱水或蒸氣熔解,嚴禁用火烤。
12.乙炔管道的敷設以及與其它管道,道路的相互位置,應符合設計安全規范。禁止將乙炔管道通過煙道,通風管道、食堂及生活間,或將其敷設在靠近火源或加熱至500℃以上的表面處。也不得與氧氣管道及電纜一同敷設在隧道或地溝內。
13.乙炔設備及管道應有專人經常作漏氣檢查。檢查時禁止用火試驗。設備和管道都應按照試驗規范,定期作水壓和氣密試驗。檢查調整壓力器件及安全附件應取出電石籃,采取措施消除余氣才能進行。
14.乙炔設備,容器及管道在動火進行大、小修之前應作充氮吹掃。所用氮氣的純度應大于98%,吹掃口化驗乙炔含量低于0.5%時,才能動火修理,并應事先得到有關部門批準,設專人監護和采取必要的防火,防爆措施。
15.大型乙炔發生器加料前后及管道作壓力試驗后都應作氮氣吹掃。以避免空氣和乙炔混和發生爆炸。乙炔發生器在送氣前應打開乙炔:放散閻,緊閉送氣閥,排除混和氣之后,才能送氣。發生器加料作業等需要輕輕敲擊時,只允許用木槌、禁止用鐵器。大型乙炔發生器抽屜式加料斗加料時,應有防止拉、送過程中打火的措施。
16.發生器暫肘停用時,應先將電石藍提高脫離水面或關閉進水閥,使電石停止發氣,然后再關閉出氣管閥門,停止乙炔氣輸出。
工作結束,包括換電石,若打開發生器蓋子著火時,應立即蓋上蓋子,并提升電石籃離開水面,待冷卻降溫后,才能再開蓋和放水,禁止蓋上蓋子后立即放水。
工作結束后,應取出電石籃或取出多余的電石,打開蓋子或放散管通風,放掉電石渣和水,并清洗乙炔發生器殼體,保持清潔。
17.乙炔氣瓶充裝:
(1)氣瓶充氣前檢查各閥門開關是否正確,壓力表是否好用。確信無誤后方可充氣;
(2)上瓶卡、開關瓶頭應小心,避免鐵器撞擊產生火花。
在充氣時,應保持室內通風良好,操作人員不得擅自離開崗位,要及時消除漏氣、以免室內乙炔含量過高;
(3)充氣一般分為二次,第一次充氣后,應靜置不少于8小時,再進行第二次充氣。在限定環境溫度為15℃時,充裝壓力為1.58兆帕以下,環境溫度不同,以此為準進行換算;
(4)在充氣中,不得補加氣瓶,瓶壁溫度不得超過40℃,氣瓶在間歇充氣時,充氣速度不宜超過0.8立方米/分,一次充氣時,充氣速度不宜超過0.6立方米/分(除強制冷卻外)。充氣過程中的瓶壁溫度不得超過40℃,應逐個檢查,如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嚴禁充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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