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客運車輛在報班售票前, 由汽車站專職車輛安檢員對車輛重要部位的技術性能進行安全檢查; 安檢的項目 有:轉向、 制動、 傳動、 照明、 輪胎、 懸掛、 車身、 隨車安全設施。 車輛技術狀況達到下列標準, 視為合格。
(一) 轉向: 轉向節及臂, 轉向橫、 直拉桿及球銷應無裂紋和損傷; 轉向盤應轉動靈活, 操作方便。
(二) 制動: 無漏油、 漏氣現象; 相關連接鎖銷齊全、牢固, 駐車制動有效; 氣壓表工作正常。
(三) 傳動: 離合器應結合平穩、 分離徹底; 中間軸承和萬向節不得有裂紋和松曠現象; 驅動橋殼不允許有裂紋。
(四) 照明: 前照燈、 霧燈、 轉向信號燈、 示廓燈、 制動燈、 前位燈、 后位燈、 危險報警閃光燈齊全有效。
(五) 輪胎: 輪胎不得有嚴重磨損(轉向輪的胎冠花紋深度不得小于 3. 2mm, 其余輪胎胎冠花紋深度不得小于1. 6mm); 輪胎不得有破裂和割傷(輪胎的胎面和胎壁上不得有長度超過 25mm 或深度足以暴露輪胎簾布層的破裂和割傷); 氣壓符合要求。
(六) 懸掛: 不得有斷裂、 移位現象。
(七) 車身: 安全窗和安全門處有醒目 的紅色標注和操作方法; 安全窗采用安全玻璃的, 在其附近應備有便于取用的擊碎玻璃的專用工具。
(八) 隨車安全設施: 配備有危險警告標志牌、 三角木、防滑鏈(在冰雪天氣時); 滅火器(在有效期內)。
二、 車輛安全例檢各項目 的檢查是在不拆卸車輛部件情況下, 以視檢并配合手錘、 簡易量具等一般工具進行。 安全例檢崗位應配備有照明燈具、 滅火器等防護設備。
三、 車輛安檢員在檢測車輛時, 要堰穩車輛, 穿戴好工作服、 安全帽、 手套等安全防護用品后, 方可進行操作。
四、 車輛安檢合格后, 由安檢人員和該車駕駛員同時簽字, 然后, 開具安檢合格單, 客車班前安全例檢合格通知單在24 小時內有效。
五、 安檢人員要認真負責地按規定標準及時做好車輛安全例檢工作, 不得漏檢和粗心大意, 嚴禁徇私舞弊為不合格車輛開具安檢合格單。
運輸車輛安全操作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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