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勞動衛生管理
(1)管理依據:國家頒布的各種勞動衛生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條例和衛生標準。
(2)管理機構:最高管理機構是衛生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和中華全國總工會下設的勞動保護部門。
(3)管理分級:實行四級管理,并建立職責任務分級負責制(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4)管理手段:有法律制裁措施、經濟懲罰措施、權利行政、政策鼓勵和信息交流等手段。
2. 職業病管理
(1)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
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應具備的條件:持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具有與開展職業病診斷相適應的醫療衛生人員;具有與開展職業病診斷相適應的儀器、設備;具有健全的職業病診斷質量管理制度。
職業病診斷醫師的條件:具有執業醫師資格;具有中級以上衛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熟悉職業病防治法律規范和職業病診斷標準;從事職業病診療相關工作5年以上;熟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防治及其管理;經培訓、考核合格,并取得省級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應組織3名以上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的執業醫師集體診斷)。
(2)職業病診斷:依據職業病診斷標準,結合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臨床表現和醫學檢查結果等資料,進行綜合分析與診斷。
(3)職業病報告:診斷后,應當向當事人出具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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