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可免于輻射防護監管的物料中放射性核素活度濃度。
本標準適用于大批量(大于1噸)物料的生產操作、貿易、填埋或再循環等活動,但不適用于下列情況:
———食品、飲水、動物飼料和任何用于食品或動物飼料的物質;
———空氣中的氡(空氣中氡濃度的優化行動水平見GB18871—2002附錄H);
———運輸中的物料(按運輸標準管理);
———已核準實踐所產生的液態和氣載流出物(它們屬于核準排放的范圍);
———環境(包括場地土壤)中的放射性殘留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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