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國家有關經濟、技術政策,提高港口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適應航運業的發展,統一海港工程總體設計的技術要求,制定本規范。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改建和擴建的海港工程的水域、陸城、裝卸工藝及相應配套設施的總體設計。對以潮汐作用為主而停靠海船或內河船舶的河口港,既有河流水文特性又受潮汐影響停靠海船的河港,總體設計可根據不同情況按本規范和現行行業標準《河港總體設計規范》(JTS166)的有關規定執行。海港總體設計應貫徹安全生產、以人為本、可持續發展的方針,合理利用岸線、土地、海域等資源,節約能源,保護環境,防治污染。海港總體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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