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為首次制定。本標準規定了危險品易燃液體的持續燃燒試驗的儀器、操作步驟和結果的評估。本標準適用于危險品其閃點在閉杯試驗中不高于60.5℃或在開杯試驗中不高于65.5℃的液體。本標準適用于在溫度等于或高于其閃點的條件下提交運輸的液體以及以液態在高溫下運輸或提交運輸,并且在溫主等于低于最高運輸溫度下放出易燃蒸氣的物質。 本標準對應于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 試驗和標準手冊》(第四修訂版),與其一致性程度為非等效。本標準有關技術內容與上述手冊完全一致,在標準文本格式上按GB/T1.1—2000做了編輯性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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