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監察局提出。
本標準由山東省勞動保護研究所、山東省電力工業局修訂。
本標準起草人:殷其文、王道普、魏祁。
《電工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標準》編制說明
《電工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標準》(以下簡稱《標準》),由勞動部委托對GB8838-88《電工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標準》進行修訂。
一、修訂本《標準》的必要性
“電能”的生產和利用,在當代社會中占據十分重要地位。隨著電力事業的發展,電工作業人員日益增多,如果安全技術知識不足,就可能造成嚴重危及人身和設備安全的事故。因此,對電工作業人員進行嚴格的技術培訓和考核十分重要。
建國以來,國家對勞動安全工作制定了不少法規和條例,中央有關部門也制定了一些行業、企業的電氣安全標準(如水電部有《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等),這對保證安全生產,保護勞動者的安全和健康起了很大的作用。GB5306-85《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規則》加快了電工作業人員考核工作的進展。《電工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標準》為電工作業人員考核提供了依據。但由于兩個標準部分條款不協調,造成電工重復考核。根據標準清理整頓原則,對《電工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標準》進行修訂,作為行業標準頒布實施。
由于電氣化程度的不斷發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電能利用已深入到生產、生活中的各個領域,電工作業的不安全,將會給工業生產和人民的生命財產帶來更多的危害。發生這些事故的根本原因,都是因為安全教育不足,考核管理不嚴,電工作業人員缺乏較全面的電氣安全技術知識,或者是有章不循、思想麻痹、措施不當等造成的。因此,修訂GB8838-88《電工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標準》,對全國電工作業人員有一個統一的考核要求,加強科學管理,堅持考核上崗、持證作業,將會提高電工作業人員安全技術素質,極大的減少由于電工作業的不安全而引起的人員和設備事故,保證現代化經濟建筑的順利進行。
二、修定本《標準》的原則和方法
任何文字形式的標準(實物標準除外),都是對大量同類事物技術特性的抽象概括。根據這個原則,制定標準,力求簡煉,集中統一,要在適應生產的前提下,在多方面的要求中概括出應該共同遵循的條款來。本標準是電工作業人員獨立頂崗時應掌握的安全知識和安全操作技能,是對電工作業人員保證安全作業的基本要求。
據調查,國外對電工作業的安全技術要求,分散在各種技術法規、技術標準及其他出版物中,沒有完整的考核標準。英、美、日、蘇、西德等國,對“電氣安全”雖在電氣技術法規或產品標準及國家制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法中分別有所規定,但尚未發現形成獨立的《安全技術考核標準》一類的法規。國際標準化委員會(ISO)1983年以前頒布的4917個專業技術標準和國際電工委員會(IEC)現行有效的1700多個專業技術標準中,也大多是產品標準。
三、正文說明
1.電工作業人員是指:從事電工作業的技術工人、工程技術人員及生產管理人員。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后者不但是生產的組織者或領導者,而且有時也直接進行頂崗操作,因而應該和工人一樣進行考核。當然在考核內容的濃度和廣度上應有所不同,但安全技術范圍包括在本標準內。
2.電工作業人員基本條件,系指經過考核、發證達到持證上崗,獨立工作的條件。
3.培訓、考核、發證的規定,是根據國家標準GB5306-85《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規則》的規定而提出的并補充了脫離本工作崗位六個月需進行復審的規定。這是針對電工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要求較高,不同崗位供電系統的運行方式、設備的運行狀況時有變化而提出的。
4.考核內容的范圍是根據電氣安全的特點提出的,由于電氣安全滲透在電工作業的各個環節中,安全要求包含在生產活動中,安全和技術是緊密相關的,很難區分出單純的“安全技術”或單純的“生產技術”。本《標準》的目的,就是提出防范電氣事故應該采取的技術手段和組織措施,以及應該掌握的安全技術知識和專業知識。應當提出:“電氣事故”不僅僅指直接觸電而造成的的人身傷亡事故,而且還包括由于電氣設備,電工器材、用電設施及電器等的損壞及使用不當造成的事故。此外,有些事故雖然不是直接發生在電氣設備或電工作業過程中,但是屬于電的性質,也應算作電氣事故。如雷擊、靜電、電磁場危害、電氣火災、爆炸等。因而電氣安全是一門多學科的綜合工程,包括了部分專業技術和基礎知識。
《標準》考核內容大體由三部分組成:一是安全技術理論;二是專業技術知識;三是安全技術措施。從內容構成看,安全技術占絕大部分,這是符合標準要求的。其中之所以包含了部分專業技術知識,是因為安全技術和專業技術是相關的,安全技術知識是建立在專業技術知識基礎之上的。
5.由于本《標準》是一種技術性的管理標準,考核內容條款形式不能象產品技術標準那樣,以數據、文字或圖形符合來表達。又因為標準不是教科書,不是工藝設計文件,所以不能把安全技術方面詳細內容全面列出,只能按考核內容以“掌握”、“了解”某方面要求的形式,提出相應的安全技術知識、技能的范圍。至于具體的“應知”、“應會”考核題目,應按電工作業性質所不同,各部門有所側重的提出。
6.本《標準》與其他法規的關系
本《標準》考核內容中僅規定電工作業人員的從事電工作業時所應掌握和了解的電工基礎,專業知識及安全知識技能。對于生產中的其他技術要求(如現場運行規程,安裝檢修質量標準等),應按有關法規文件執行。同時本《標準》也不能代替對工人進行技術培訓、評定技術等級的標準。
7.本《標準》考核條款內容的依據為國內有關規程、教科書、參考書及各地區電工考核提綱。并參照了國外部分有關資料。條款中意義自明的不做解釋。所使用的技術名詞、術語,皆按現行的有關“電工名詞術語”解釋。
8.本《標準》中關于“電工作業人員”身體健康條件的規定,是指基本身體健康狀況。對于不同電工作業崗位的禁忌癥,應視具體情況由企業自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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