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1998-01-21
【實施日期】1998-10-01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煤制氣廠與居住區之間所需衛生防護距離。本標準適用于地處平原、微丘地區的新建煤制氣廠及現有煤氣廠之擴建、改建工程。現有煤制氣廠可參照執行。地處復雜條下的煤制氣廠的衛生防護距離,應根據大氣環境質量評價報告,由建設單位主管部門與建設項目所在省、市、自治區的衛生、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共同確定。
2 術語
衛生防護距離:衛生防護距離,系指產生有害因素的部門(車間或工段)的邊界至居住區邊界的最小距離。
3 標準內容
3.l煤制氣廠的衛生防護距離,按煤氣日貯存量須符合下表:

3.2煤制氣廠與居住區的位置,應考慮風向頻率及地形等因素影響,盡量減少其對居住區大氣環境的污染。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衛生監督司提出。
本標準同中國預防醫學科學院環境衛生與衛生工程研究所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邵強、吳勇衛、王秋水、竇燕生。
本標準由衛生部委托技術歸口單位中國預防醫學科學院環境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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