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生活垃圾焚燒廠項目(以下簡稱“焚燒廠”)的工程建設和運行管理,保障社會公眾利益,提高社會公眾利益,提高我國焚燒廠的建設和運行水平,促進垃圾焚燒處理行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評價標準。
本標準適用于新建及改擴建,并正式投入運行滿一年以上的焚燒廠。分期建設的焚燒廠,可對已建成并投入運行滿一年的分期工程進行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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