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為在組織內設計和實施環境績效評價(EPE)提供指南。適用于任何組織,無論其類型、規模、地域和復雜程度如何。
本標準沒有設立具體的環境績效水平。
組織可根據本標準中的指南,采用自己的方法實施環境績效評價(EPE),包括履行其符合法律和其他要求的承諾、污染預防和持續改進。
注:本標準為通用標準,未包括評價或衡量不同行業或學科領域不同環境影響的具體方法的指南。對于具體行業的問題、不同主題或不同學科領域,組織通常需要參考其他來源的附加信息和指南,具體根據其活動的性質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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