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污染物自動監測監控系統的系統結構、現場機與上位機的協議層次、現場機與上位機的通信協議、自動監測現場儀器儀表與數采儀的通信方式、數據采集處理與上傳的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自動監測設備與監控設備之間的數據傳輸,以及自動監測設備的數據采集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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