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將往復式內燃機由發動機及其所裝零部件和輔助設備引起的火災危險降至最低程度所需的要求。必要時,還可對具體用途的發動機提出專門要求。
本標準所提要求并非旨在使發動機能在著火時或著火后繼續進行運轉。
本標準適用于陸用、鐵路牽引和船用往復式內燃機,但不包括驅動農業拖拉機、道路車輛、筑路機械和土方機械及航空用發動機。
本標準亦可適用于驅動工業卡車和小型船舶用發動機,以及尚無合適防火標準的其他用途的往復式內燃機。
除上述用途的發動機以外,本標準還可用作發動機應用標準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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