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起重機用鋼絲繩檢驗和報廢的一般原則。
本標準適用于下列起重機:a)纜索及門式纜索起重機;b)懸臂起重機:c)甲板起重機;d)桅桿及牽索式桅桿起重機;e)斜撐式桅桿起重機;f)浮式起重機;g)流動式起重機;h)橋式起重機;i)門式或半門式起重機;j)門式或半門座起重機;k)鐵路起重機;l)塔式起重機。這些起重機可用吊鉤、抓斗、電磁盤、料桶、鏟斗、集裝箱專用吊具、堆垛叉等作業,并可以手動、機動、電動或液壓操縱。
本標準也適用與鋼絲繩電動葫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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