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評價鐵道客車全身振動水平的測量參數、測量條件等。
本標準適用于鐵道客車產品質量檢驗時的測量;其他專用客車可參照使用。
2 引用標準
GB 2298 機械振動與沖擊 術語
GB 3204 聲學測量中的常用頻率
GB 3241 聲和振動分析用的1/1和1/3倍頻程濾波器
3 術語
3.1 全身振動 whole-body vibration
通過站立的人的腳,坐勢的人的臀部及臥位人的頭的驅體傳遞到人整個身體的機械振動。
3.2 頻率計權加速度 frequency-weighted acceleration
按照人體對不同頻率振動的生理效應規律進行計權的加速度,如下式所示。

式中:a
w——頻率計權加速度,m/s
2;
a
i——第i頻段實測的加速度均方根值,m/s
2;
k
i——第i頻段相應的計權系數;
n——頻段總數。
4 振動作用方向
每個測點應按正交三維坐標系的三個軸向進行測量。坐標系以人體心臟為原點,腳-頭為z軸,左側-右側為y軸,背-胸為x軸,人體三個軸向承受的振動加速度分別以a
zw、a
yw及a
xw表示。
5 測量儀器
5.1 測量儀器應包括座墊式傳感器〔參見附錄B(參考件)〕及人體響應振動測量儀。
5.2 人體響應振動測量儀應符合有關產品質量標準的要求,并須經法定計量部門檢定合格,在有效期內使用。
5.3 測量前后應對所有測量儀器進行校準和檢查。
6 測量參數與讀值方法
6.1 應測量振動加速度,單位以m/s
2表示。振動加速度應采用均方根值(rms)。
6.2 評價值以頻率計權加速度表示,即a
zw、a
yw及a
xw。
6.3 本標準采用儀器時間計權常數為1s,每個測點至少測量三次,讀取指針偏轉的中間值,取其算術平均值。若三次測量結果相差大于等于3dB必須重新測量。
7 測量位置
應在盡可能靠近車輛縱向中心線的中部及兩端的座椅(或臥鋪)和地板處設置測點,各測點均應有受試者。
7.1 硬座車、軟座車應在客室中部及兩端第二排靠近車輛縱向中心線的座椅處及該座椅的受試者雙腳放置的地板處進行測量[參見附錄A(參考件)中圖A1、圖A2]。
7.2 硬臥車、軟臥車應在中部及兩端第二組臥鋪的下鋪靠近車輛縱向中心線的位置及受試者坐在此處雙腳放置的地板處進行測量(參見附錄A中圖A3、圖A4)。
7.3 餐車的測點應選擇在餐室中部及兩端靠近車輛各縱向中心線的第一排座椅及受試者雙腳放置的地板處(參見附錄A中的A5)。
7.4 硬軟座車及臥鋪車乘務員室的測點應設置在座椅中部及受試者雙腳放置的地板處,餐車廚房間僅測量地板中間位置。
7.5 雙層客車的上、下層均需測量,測點設置原則同7.1條。
7.6 當地板鋪有地毯時,傳感器應放置地毯上。
8 測量條件
8.1 試驗車輛
8.1.1 型式檢驗時試驗鑒定車輛應為空車。出廠檢驗和質量監督檢驗時,試驗鑒定車輛可在不超員條件下進行。
8.1.2 試驗鑒定車輛不可連掛在機車后部或試驗列車的尾部。
8.1.3 車輪踏面應無擦傷、局部缺損等缺陷。
8.2 試驗線路
8.2.1 試驗車輛應在Ⅰ級或Ⅱ級線路上進行試驗測量。
8.2.2 試驗區間線路要求平直,坡度不超過6‰,碎石道床、混凝土軌枕。測量時應避免通過遂道、橋梁、道岔、車站及會車。
8.3 試驗車速
試驗車速應分別為70、80、90、100、120、140、160km/h。
8.4 受試者
8.4.1 受試者的體重規定為65±5kg;身高為1.70±0.05m。
8.4.2 測量時受試者應正好坐在座墊傳感器上,身體自然放松,靠在椅背上,雙腳平放于地板處,雙手放在腿上。
9 測試報告
測試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a. 測量車輛種類、型號、車號、編組序號、出廠日期;
b. 測點設置情況(位置、數目、方向、被測界面情況、傳感器固定方式等);
c. 測量條件:車速、運行區段及線路主要技術特征及維護保養狀態、負荷情況(人數、附加設備等),受試者身高、體重、體位、姿勢等;
d. 測量儀器;
e. 測量分析結果:頻率計權加速度;
f. 測量過程中可能影響結果情況的說明;
g. 測量日期及氣候條件;
h. 測量單位、人員。
附錄A
各種客車測點示意圖
(參考件)

圖A1 硬座客車

圖A2 軟座客車

圖A3 硬臥客車

圖A4 軟臥客車

圖A5 餐車
注:×代表車內設置的測點。
附錄B
固定傳感器的墊盤結構圖
(參考件)

圖B1 座墊式傳感器的俯視圖

圖B2 用以固定傳感器的墊盤結構縱剖面圖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鐵道部提出。
本標準由鐵道部勞動衛生研究所歸口并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喬玲、李秀利。
本標準委托鐵道部勞動衛生研究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