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統一河港工程總體設計的技術要求,提高港口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貫徹國家有關經濟和技術政策,適應內河運輸事業的發展需要,制定本規范。
本規范適用于內河港口的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的總體設計。對以潮汐作用為主而停靠內河船舶或海船的河口港、既有河流水文特性又受潮汐影響停靠海船的河港,總體設計可根據不同情況按本規范和現行行業標準《海港總平面設計規范》(JTJ 211)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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