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特種設備重大危險源的術語、辨識單元的確定、辨識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范圍內在用特種設備的重大危險源辨識。
本標準不適用于下列特種設備:
a) 未取得許可或者超出許可范圍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的特種設備;
b) 國家已經明確要求進行監督檢驗但未進行監督檢驗的特種設備;
c) 檢驗結論為停止運行、不合格,或者根據檢驗結論不能繼續使用的特種設備;
d) 改造、維修過程中的特種設備;
e) 已經報停的特種設備;
f) 單個使用的氣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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