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范規定了飲食業油煙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油煙凈化設備最低去除效率、非甲烷總烴最高允許排放濃度、臭氣濃度限值及相關管理、監測要求。
本規范適用于深圳市行政管轄區飲食業單位經營期間的油煙排放管理,同時適用于新建飲食業單位的設計、環境影響評價和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本規范不適用于居民家庭油煙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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