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規定了山東省印刷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控制和監測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有關規定。
本部分適用于現有印刷企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擴建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后的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管理。
山東省印刷業排放水污染物、除揮發性有機物外的其他大氣污染物、環境噪聲適用相應的國家和地方標準,產生固體廢物的鑒別、處理和處置適用相應的國家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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