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適當調(diào)整建筑物標高。各建筑單元、地下管線、工業(yè)設備等原有標高,會隨著地基的不斷沉降而改變。國契約,預先可采取一定措施給以提高。如(1)室內(nèi)地坪和地下設施的標高高,可根據(jù)預做沉降量予以提高。建筑物各部分(或設備之間)有聯(lián)系時,可將沉降較大者標高提高。(2)建筑物與設備之間,應留有足夠的凈空。當建筑物有管道穿過時,應預留足夠尺寸的孔洞,或采用柔性管道接頭等。
??? 三、結構設計方面:
??? 1.減輕建筑物自重。減輕建筑物自重可以減少基底壓力,是防止和減輕不均勻沉降很重要的途徑。實際中可采用輕質(zhì)材料,如多孔磚墻或其他輕質(zhì)墻體;選用輕型結構,如預應力鋼筋混凝土結、輕鋼結構以及各種輕型空間結構;選用自重較輕、覆土較少的基礎形式,如淺埋的寬基礎、有半地下室或地下室的基礎,或者室內(nèi)地面架空地坪等。
??? 2.設置圈梁和鋼筋混凝土構造柱。在建筑物的墻體里設置圈梁和構造柱能增強建筑物的整體性,提高其抗彎剛度,在一定程度上能防止或減少裂縫的出現(xiàn),即使出現(xiàn)了裂縫也能阻止裂縫的發(fā)展。
??? 3.減少或調(diào)整基礎底面的附加壓力。采用較大的基礎底面積,減少基底附加壓力,可以減小沉降量。對同一地基上建筑物的相鄰部分,可采用不同的基底附加壓力,荷載大的宜采用增大基底尺寸,來減少基底附加壓力、降低沉降差異。某些時候可采用靜定結構體系,當發(fā)生不均勻沉降時,不至于引起很大的附加內(nèi)力,能較好地適應不均勻沉降。
??? 4.地基基礎設計應控制變形值,必須進行基礎最終沉降量和偏心距的驗算,基礎最終沉降量應當控制在《地基基礎設計規(guī)范》規(guī)定的限值以內(nèi)。當天然地基不能滿足建筑物沉降變形控制要求時,必須采取技術措施,如打預制鋼筋混凝土短樁等。同一建筑物盡量采用同一類型的基礎并埋置于同一土層中。在軟弱地基上的砌體承重結構,可采用鋼筋混凝土梁板式基礎,其支承面積和整體剛度大,抗彎能力強,能有效地調(diào)整不均勻沉降。
??? 四、施工方面:
??? 1.在基坑開挖時,不要擾動地基土,通常坑底保留200mm左右的土,待墊層施工時,再人工挖除。如坑底土補擾動,應挖去,用砂、碎石回填夯實。要注意打樁、井點降水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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