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制造、使用易燃物品的建筑物內,電氣設備應為防爆的。電氣設備、電熱設備、電線、保險裝置等都必須符合防火要求。這類建筑物一般不得少于2個人出入口,門窗要向外開。
2. 車間、實驗室內存放易燃物品的量不得超過一晝夜的用量,不得放在過道上,也不得靠近熱源及受日光暴曬。
3. 制造和使用易燃液體、可燃氣體時,嚴禁使用明火蒸餾或加熱,應使用水浴或蒸汽浴。使用油浴時,不得用玻璃器皿作浴鍋;操作中應經常測量油的溫度,不得讓油溫接近閃點。
4. 各種易燃、可燃氣體、液體的管道,不得有跑、冒、滴、漏的現象,檢查漏氣時使用肥皂水,嚴禁用明火試驗。氣體鋼瓶不得放在熱源附近,或在日光下暴曬,使用氧氣時嚴禁與油脂接觸。
5. 強氧化劑能分解放出氧氣、加熱、摩擦、搗碎這類物質時,不得與可燃物質接觸、混合。經易燃液體浸漬過的物品,不得放在烘箱內烘烤。
6. 易燃物品的殘渣(如鈉、白磷、二硫化碳等)不準倒入垃圾箱內和污水池、下水道內,應該放置在密閉的容器內或妥善處理。粘有油脂的抹布、棉絲、紙張,應防在有蓋的金屬容器內,不得亂扔亂放,防止自燃。
7. 生產或實驗結束后,要將工作場所收拾干凈,關閉可燃氣體,液體的閥門,清查危險物品并封存好,清洗用過的容器,斷絕電源,關好門窗,經詳細檢查確保安全時,方可離去。
8. 制造、使用易燃物品的車間、化驗室,應為耐火程度教高的建筑物,一般不的少于2個出入口,門窗向外開。在建筑物內外適宜的地方放置滅火工具,如二氧化碳、干粉滅火器和沙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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