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故簡介
2013年2月1日19點7分,周口市在建綜合客運總站站務樓售票廳頂部在混
凝土澆筑過程中發生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8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約318萬元。
綜合客運總站在建站務樓開工時間為2012年7月。按照工程節點,售票大
廳屋頂高大模板支撐系統于2012年11月開始搭設,在沒有高大模板支撐系統專項方案、沒有圖紙、沒有進行書面技術交底的情況下,由施工現場技術員指導木工班班長自帶無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的民工進行支架三維尺寸搭設。2013年1月31日,完成了售票大廳高大模板支撐系統和二層、四層屋面的支架、模板、鋼筋綁扎等工作。隨后,項目工地現場實際負責人沒有按規定組織施工和建設單位兩級技術人員、安全和質量管理人員及監理單位的總監理工程師等有關人員進行整體驗收,沒有履行施工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及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簽批手續,
沒有履行監理簽字手續(無監理下達的混凝土澆筑令),就進入澆筑施工程序。
監理單位在未派人實施旁站監理、未下達監理通知、未下達停工令、沒有向建設單位和工程質量安全監督部門報告的情況下,2013年2月1日9時左右,放任現場施工人員開始澆筑大廳屋頂混凝土。19時07分,在混凝土澆筑過程中,售票大廳高大模板支撐系統整體坍塌,正在屋頂澆筑混凝土的施工人員隨塌落的支架和模板墜落,部分工人被塌落的支架、模板和混凝土漿掩埋。根據調查,事發時現場參與施工人員共18人,其中7人安全撤離、9人受傷被送往醫院救治、2人
被掩理。此次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其中1人因搶救無效于當晚死亡,被掩埋2
人搜救出后發現已死亡。
2.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滿堂腳手架的搭設不符合國家現行規范要求,造成腳手架失穩坍塌。具體情
況如下:
1)施工現場施工隊支架搭設不合理。現場搭設的高大模板支撐系統沒按規
范要求設置水平、豎向剪刀撐和縱橫向掃地桿,大梁模板底部排架支撐沒有按規范要求搭設,致使高大模板支撐系統的整體穩定性無法保證。
2)高大模板支撐系統所用鋼管壁厚不夠,達不到規范要求,導致整體支撐
系統剛度不足,降低了整體支撐系統承載力。
3)施工現場屋蓋下的高大模板支撐系統未與四周已澆筑的混凝土結構進行
可靠的剛性連接,降低了高大模板支撐系統的整體穩定性。
4)施工現場大廳地基回填土厚約1m,且前期雨雪水浸泡地基,且立桿底部
設置的墊板不符合規范要求,造成地基承載力不足,使地基產生不均勻沉降,導
致高大模板支撐系統產生較大次應力,加劇了架體支撐系統失穩。
(2)間接原因
1)建設單位違法招標、未辦理施工許可證擅自開工建設、對施工和監理單
位管理不力。
建設單位總經理助理、客運綜合總站籌建領導小組副組長兼辦公室主任,在
周口市綜合客運總站新建項目招標時,安排代理公司違規操作,并伙同其朋友、現場負責人等人采取圍標串標,出錢勸退其他投標企業等違法違規方式,使現場負責人最后得以中標。造成現場負責人組織不具備資質的施工隊及人員進行
施工。
項目于2012年12月取得施工許可證,而該項目在2012年7月就開工建設,
無證施工達5個月。
項目管理機構相關人員不懂業務、責任心不強。對施工項目負責人、監理單
位總監變更把關不嚴,對有關人員履職管理不到位。
2)監督單位周口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對項目施工監督不力。
該站對項目施工單位項目經理、技術人員,監理單位監理總監、監理人員的
資格和履職狀況監督不到位。對高支模重大危險源的監管不細致、監控有漏洞是這次事故的間接原因之一。
3)現場施工組織管理混亂。
中標施工企業違法出借資質,在收取現場施工人員、現場負責人工程合同
1%的管理費后,未履行合同約定,投標承諾的項目經理和技術負責人等主要管理人員未到崗盡職。
施工單位組織對現場施工有關從業人員上崗證書造假。
施工現場負責人借用施工單位資質,非法組織不具備資質的施工隊及無從業
資格人員進行施工。現場負責人雇用材料員、技術員組成項目部,并雇用木工班
長、混凝土工班長、鋼筋工班長進行勞務作業。在高支模施工時,由現場技術員
指導,木工班長組織搭設,材料員、現場技術員、木工班組長進行檢查驗收。
施工現場項目部技術管理力量薄弱。現場項目部僅現場負責人具有二級建造
師資格,技術負責人不具備該項目施工技術負責人任職資格(具有水利專業助理工程師職稱),其他人員均不具備相關資格。在高支模施工時,技術人員未組織編制高支模專項方案,沒有進行高支模搭設書面技術交底,導致現場高支模搭設時無方案可依。
建設工程重大危險源監管失控。高大模板支撐系統屬重大危險源,但項目施
工現場重大危險源公示牌上沒有高大模板支撐系統內容公示,沒有高大模板支撐
系統重大危險源申報資料,沒有自檢、互檢記錄。在企業《重大危險源登記表》
中沒有高大模板支撐系統重大危險源評、控臺賬及制定監控措施,也沒有向當地
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報備。
施工現場鋼管、扣件質量把關不嚴。高大模板支撐系統施工所用的鋼管和扣
件,沒有采購需求計劃和租賃計劃;在租賃合同中,沒有租賃鋼管和扣件的規格
和型號;對租賃鋼管和扣件的產品出廠合格證、生產許可證以及檢驗報告,沒有
進行進場驗收,也沒有檢測記錄,致使不符合質量標準的鋼管和扣件進入施工現場。
施工現場項目部應急管理失控。在澆筑該項目售票大廳屋蓋混凝土時,木工
班組長指派的在高大模板支撐系統下值班的2名木工沒盡到看護職責,沒有及時發現安全隱患,沒有采取有效的防范應急措施,直接造成事故傷亡人數擴大的后果。
4)勞務分包企業未履行合同約定,未派勞務作業人員現場組織施工。
現場負責人為幫助建設單位取得施工許可證,找其朋友的勞務公司法定代表
人幫忙,借用勞務公司資質與施工單位簽訂勞務分包合同。該勞務公司為現場負責人非法取得建筑施工許可證和非法生產提供了便利條件(現場負責人未要求勞務公司派勞務作業人員進場施工,勞務公司未收取現場負責人管理費用)。
5)監理單位沒有完全履行監理職責。
中標監理企業放任其違規行為,任命不具備任職資格的人員履行總監職責實
施現場監理,導致現場監理混亂。
監理人員沒有有效履職。監理單位為非獨立法人機構,在承接到周口綜合客
運總站站務樓項目監理業務后,安排副經理組織人員進場實施監理,違反有關規定任命不是監理單位的人員為總監理工程師,2個月后又變更為不具備總監資格的人員為總監理工程師。在實際監理中,未對現場施工項目部人員資格進行審查,沒有明確對重要部位高大模板支撐系統施工過程審核、檢查,沒有對進場鋼管和扣件進行檢查,沒有對高大模板支撐系統搭設嚴格把關,在明知沒有高支模專項方案的情況下,沒有制止施工單位進行高支模施工,沒有下達停工令,也沒有向建設主管部門報告。
6)設計單位對設計項目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忽略描述和交底。
周口綜合客運總站站務樓售票大廳設計為高大結構,售票大廳高大模板支撐
系統是本工程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設計單位在設計圖紙的建筑結構設計說明中,沒有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文件中特殊注明;無設計書面交底。
3.事故處理
(1)事故責任單位處理建議
1)對建設單位處以經濟處罰。
2)對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向市住建局寫出書面檢查,并通報全市。
3)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沒收該公司違法所得,列入不良記錄,清除出當
地建筑市場5年。
(2)事故責任人處理建議
1)對建設單位總經理助理移交司法處理,建議給予其開除公職、開除黨籍
處分。
2)對監督部門相關責任人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和撤職處分。
3)對施工單位項目經理、安全員吊銷建筑行業從業資質并移送司法機關。
4)對監理單位具體負責人及項目總監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吊銷監理員建筑
業從業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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