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勞動局:
你局滬勞外〖1990〗13號文收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一、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計劃生育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間解除勞動合同的問題,現應按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的有關條款執行.
二、孕期、產期、哺乳期間的女職工在合同規定的試用期內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以辭退.但不得以女職工懷孕、休產假、哺乳為由辭退.
三、《規定》第四條"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是指企業不得以女職工懷孕,生育和哺乳為由解除勞動合同,至于女職工在"三期"內違紀,按照有關規定和勞動合同應予辭退的,可以辭退.
四、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女職工,在"三期"內勞動合同期雖滿,也不能解除其勞動合同,必須延續哺乳期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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