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申請人因戰因公致殘檔案記載或者原始醫療證明;
(五)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出具的《受理通知書》;
(六)《評定傷殘等級審批表》;
(七)殘疾等級醫學鑒定意見;
(八)公示材料;
(九)補辦殘疾等級決定書副本;
(十)傷殘人員證件(含《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人民警察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公務員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因戰因公傷殘人員證》)復印件;
(十一)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出具的《不予評定殘疾等級決定書》副本。
三、 在調整殘疾等級工作中形成的下列材料歸入傷殘撫恤人員檔案:
(一)申請人書面申請書;
(二)申請人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或者戶口簿復印件;
(三)申請人單位(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書面意見;
(四)原評定殘疾等級的證明;
(五)申請人認為殘疾情況與原殘疾等級明顯不符的醫療診斷證明;
(六)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出具的《受理通知書》;
(七)《評定傷殘等級審批表》;
(八)殘疾等級醫學鑒定意見;
(九)公示材料;
(十)調整殘疾等級決定書副本;
(十一)調整后的傷殘人員證件(含《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人民警察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公務員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因戰因公傷殘人員證》)復印件;
(十二)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出具的《不予調整殘疾等級決定書》副本。
四、 傷殘撫恤工作中形成的下列材料也歸入傷殘撫恤人員檔案:
(一)《傷殘人員換證、補證申報審批表》;
(二)傷殘人員死亡證明;
(三)注銷傷殘人員證件的決定書副本及備案材料復印件;
(四)撤銷傷殘撫恤待遇材料:
1.撤銷傷殘撫恤待遇決定書(復印件);
2.因偽造、變造《殘疾軍人證》而由民政部門收回的《殘疾軍人證》原件。
(五)其他應歸檔材料。
五、 殘疾軍人退役或者向地方政府移交以及傷殘人員跨省轉移傷殘撫恤關系過程中形成的下列材料歸入傷殘撫恤人員檔案:
(一)轉入傷殘撫恤關系申請書;
(二)有關傷殘證件的變更欄一頁的復印件;
(三)有關殘疾情況復查材料;
(四)轉出傷殘撫恤關系申請書;
(五)《傷殘人員關系轉移證明》;
(六)其他應歸檔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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