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基本程序及組織
第八條水閘安全鑒定包括水閘安全評價、水閘安全評價成果審查和水閘安全鑒定報告書審定三個基本程序。
(一)水閘安全評價:鑒定組織單位進行水閘工程現狀調查,委托符合第十二條要求的有關單位開展水閘安全評價(以下稱鑒定承擔單位)。鑒定承擔單位對水閘安全狀況進行分析評價,提出水閘安全評價報告;
?。ǘ┧l安全評價成果審查:由鑒定審定部門或委托有關單位,主持召開水閘安全鑒定審查會,組織成立專家組,對水閘安全評價報告進行審查,形成水閘安全鑒定報告書;
?。ㄈ┧l安全鑒定報告書審定:鑒定審定部門審定并印發水閘安全鑒定報告書。
第九條鑒定組織單位的職責:
?。ㄒ唬┲朴喫l安全鑒定工作計劃;
?。ǘ┪需b定承擔單位進行水閘安全評價工作;
(三)進行工程現狀調查;
?。ㄋ模┫蜩b定承擔單位提供必要的基礎資料;
(五)籌措水閘安全鑒定經費;
?。┢渌嚓P職責。
第十條鑒定承擔單位的職責:
?。ㄒ唬┰阼b定組織單位現狀調查的基礎上,提出現場安全檢測和工程復核計算項目,編寫工程現狀調查分析報告;
?。ǘ┌从嘘P規程進行現場安全檢測,評價檢測部位和結構的安全狀態,編寫現場安全檢測報告;
?。ㄈ┌从嘘P規范進行工程復核計算,編寫工程復核計算分析報告;
?。ㄋ模λl安全狀況進行總體評價,提出工程存在主要問題、水閘安全類別鑒定結果和處理措施建議等,編寫水閘安全評價總報告;
?。ㄎ澹┌磋b定審定部門的審查意見,補充相關工作,修改水閘安全評價報告;
?。┢渌嚓P職責。
第十一條鑒定審定部門的職責:
?。ㄒ唬┏闪⑺l安全鑒定專家組;
(二)組織召開水閘安全鑒定審查會;
?。ㄈ彶樗l安全評價報告;
?。ㄋ模彾ㄋl安全鑒定報告書并及時印發;
?。ㄎ澹┢渌嚓P職責。
第十二條大型水閘的安全評價,由具有水利水電勘測設計甲級資質的單位承擔。中型水閘安全評價,由具有水利水電勘測設計乙級以上(含乙級)資質的單位承擔。
經水利部認定的水利科研院(所),可承擔大、中型水閘的安全評價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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