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煙草廣告的監督管理,維護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
告法》(以下簡稱《廣告法》)及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煙草廣告是指煙草制品生產者或者經銷者(以下簡稱煙草經營
者)發布,含有煙草企業名稱、標識,煙草制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等內內的廣告。
第三條 禁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的文章,變相發布煙草廣告。
第四條 禁止利用廣播、電視、電影節目以及報紙、期刊的文章,變相發布煙草廣告。
第五條 在國家禁止范圍以外的媒介或者場所發布煙草廣告,必須經省級以上廣告監
督管理機關或者其授權的省轄市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批準。
煙草經營者或者其被委托人直接向商業、服務業的銷售點和居民住所發送廣告品需經所
在地縣級以上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批準。
第六條 煙草廣告中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吸煙形象:
(二)未成年人形象:
(三)鼓勵、慫恿吸煙的;
(四)表示吸煙有利于人體健康、解除疲勞、緩解精神緊張的;
(五) 其他違反國家廣告管理規定的。
第七條 其他商品、服務的商標名稱及服務項目名稱與煙草制品商標名稱相同的,該商
品、服務的廣告必須以易于辨認的方式,明確表示商品名稱、服務種類,并不得含有該商
品、服務與煙草制品有關的表示。
廣告主發布前款規定的廣告,應當提供下列證明文件:
(一)由政府有關部門出具的該企業生產或者經營該商品、服務的資格證明文件;
(二)該商品或者服務在我國取得的商標注冊證;
(三)該企業在我國境內實際從事該商品、服務的生產或者經營活動的證明;
(四)廣告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證明文件。
第八條 在各類臨時性廣告經營活動中,凡利用煙草經營者名稱、煙草制品商標為活動
冠名、冠杯的,不得通過廣播、電視、電影、報紙、期刊發布帶有冠名、冠杯內容的賽事、
演出等廣告。
第九條 煙草經營者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報紙、期刊發布下列廣告時,不得出現
煙草制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出現的企業名稱與煙草商標名稱相同時,不得以特殊設
計的辦法突出企業名稱。
(一)社會公益廣告;
(二)遷址、換房、更名等啟事廣告;
(三)招工、招聘、尋求合作、尋求服務等企業經營廣告;
(四)廣播、電影、電視節目首尾處出現的嗚謝單位或者贊助單位名稱;
(五)報紙、期刊報花、欄頭上標明的協辦單位名稱。
第十條 煙草廣告中必須標明"吸煙有害健康"的忠告語。忠告語必須清晰、易于辨認,
所點頭面積不得少于全部廣告面積的10%。
第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七條、第九條規定的,依據《廣告法》第 氖醯墓娑ǎ曬愀婕嘍焦芾砘卦鵒鈑性鶉蔚墓愀嬤鰲⒐愀婢摺⒐愀娣⒉頰咄V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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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十條規定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停止
發布,對于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可以并處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北京國音安全信息網絡有限公司 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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