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勞動鑒定和工傷評殘
第十三條 職工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的,在工傷醫療期內治愈或者傷情處于相對穩定狀態,或者醫療期滿仍不能工作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評定傷殘等級并定期復查傷殘狀況。
第十四條 鐵路分局、部屬總公司所屬工廠、工程處及其以上單位要建立健全相應的勞動鑒定委員會。
勞動鑒定委員會由同級的社會保險、勞動安全、勞動工資、人事、衛生、工會部門組成,單位主管領導為委員會主任。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社會保險部門,負責勞動鑒定的日常工作。
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工作人員必須具有工傷評殘的專業知識,熟練掌握工傷保險政策法規。
勞動鑒定委員會聘請參加鑒定的醫生應具有中級以上醫學技術職稱,并由該委員會發給聘書。
勞動鑒定人員在進行勞動鑒定時,應當全面了解被鑒定人情況,嚴格執行工傷保險政策法規和評殘標準,客觀公正地評出鑒定結論。
勞動鑒定人員實行回避制度。
勞動鑒定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國家、鐵道部有關勞動鑒定工作的方針政策。
(二)制定本級勞動鑒定委員會工作制度。
(三)指導、監督、檢查下屬企業或單位勞動鑒定工作。
(四)根據國家制定的《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國標GB/T16180-1996)(以下簡稱評殘標準),對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致殘后喪失勞動能力程度和護理依賴程度進行等級鑒定。
(五)負責指定進行醫療技術鑒定的醫療機構和醫療技術鑒定醫生的資格審定。
(六)負責下一級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后發生爭議的審定。
第十五條 職工工傷致殘程度的鑒定,應由傷殘職工所在單位向勞動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由勞動鑒定委員會組織鑒定。被鑒定者必須具備有效的工傷證明,原始的病歷記錄,醫療終結證明和近期的各種有關檢查結果。有關職業病致殘程度的鑒定,還必須出具有職業病診斷權的醫療衛生機構的職業病診斷書。
第十六條 已經確定傷殘等級的職工傷情發生變化的,可報請勞動鑒定委員會重新進行鑒定。
符合評殘標準一至四級為全部喪失勞動能力,五至六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七至十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傷殘待遇的確定和工傷職工的安置以評定的傷殘等級為主要依據。
第四章 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 職工因工負傷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工傷職工應當到醫療合同醫院進行治療,緊急時可以到就近醫院或者醫療機構救治。
工傷職工治療工傷或職業病所需的掛號費、住院費、治療費、藥費由醫療統籌基金支付。
需要住院治療的,按照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三分之二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需要轉院治療或者到外地就醫的,由醫療合同醫院提出意見,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批準。經批準轉外地治療的,交通、食宿按照因公出差辦理。需乘坐火車的,“就醫乘車證”的填發按鐵勞〔1994〕142號文件規定辦理。
工傷職工治療非因工范圍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第十八條 職工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的,實行工傷醫療期制度。
工傷醫療期是指職工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療和領取工傷津貼的期限。工傷醫療期按照傷情程度確定,一般為1個月至24個月;嚴重工傷或者職業病需要延長醫療期的,最長不超過36個月。
確定工傷醫療期,由指定治療工傷的醫院或醫療機構提出意見,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并通知有關單位和工傷職工。
工傷醫療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特殊貨物物…
工業產品質量控制?和技術評價實驗室…
文化和旅游領域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2026…
加快培育服務消費新增長點工作方案
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辦法
高等學校實驗室安全規范
關于加強博物館藏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廢止】
生產現場安全通道規定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辦…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暫行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塵肺病防治條例
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
食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