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水底隧道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水底隧道管理,保護水底隧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保障水底隧道交通暢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水底隧道及其附屬設施和安全保護區域的管理。
本辦法所稱的水底隧道是指甬江隧道和常洪隧道。
本辦法所稱的水底隧道安全保護區域是指水底隧道管段軸線兩側各100米范圍內予以保護的區域。
本辦法所稱的水底隧道附屬設施是指為保護、養護水底隧道和保障水底隧道安全、暢通所設置的有關防護、排水、養護、交通安全服務、監控、通信、收費等設施、設備以及專用建筑物和構筑物。
第三條 水底隧道及其附屬設施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和破壞。
通過水底隧道的車輛駕乘人員必須愛護水底隧道及其附屬設施,遵守水底隧道通行規定。
第四條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主管甬江隧道及其連接線的路政、養護維修的監督管理工作。公路管理機構按照省、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權限具體實施甬江隧道及其連接線的路政、養護維修的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常洪隧道及其連接線的養護維修的監督管理工作。市市政設施管理機構負責實施常洪隧道及其連接線養護維修等具體管理工作。
公安、海事、財政、價格、航道、水利、安全生產監督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對水底隧道實施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 水底隧道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監督和治安管理由所在地公安機關按照管轄范圍分別負責。
甬江隧道以駱霞線13k+320為管轄分界線,分界線以北區域由鎮海區公安交通、消防和治安管理部門負責,分界線以南區域由北侖區公安交通、消防和治安管理部門負責。
常洪隧道以世紀大道與甬鎮公路十字路口為管轄分界線,分界線以北區域由江北區公安交通、消防和治安管理部門負責,分界線以南區域由寧波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公安交通、消防和治安管理部門負責。
第六條 水底隧道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規范,對水底隧道及其附屬設施進行日常檢查、維護,定期對水底隧道安全保護區域的狀況進行巡查,保證水底隧道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為通行車輛及人員提供優質服務。
水底隧道的養護工作應當嚴格按照工期施工、竣工,不得拖延工期,不得影響車輛安全通行。
水底隧道管理機構應當合理安排實施養護、維修計劃,并應將年度養護、維修計劃報隧道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 水底隧道管理機構應當在水底隧道引道和管段江面上設置建筑控制區管理界樁和晝夜醒目的禁止標志。
第八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結合交通狀況、沿線設施等情況,設置交通標志、標線、報警電話及救濟電話。
交通標志、標線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并保持清晰、醒目、準確、完好。重要的通行信息應當重復提示。
第九條 水底隧道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水底隧道管理應急處置預案。
遇有水底隧道損壞、惡劣氣象條件、施工或者發生交通事故等影響車輛正常安全行駛的情形時,水底隧道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應急處置預案的規定予以處置,并及時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造成交通堵塞時,水底隧道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報告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并協助疏導交通。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根據情況,依法采取警示、限速通行、關閉水底隧道等交通管制措施。水底隧道管理機構應當積極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及時將有關交通管制的信息向通行車輛進行提示。
第十條 車輛通過水底隧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交通標志、標線所示的車道行駛;
(二)按照規定限速行駛,其中甬江隧道內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30公里,常洪隧道內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60公里;
(三)開啟前照燈、示廓燈和后位燈,禁止使用遠光燈;
(四)禁止在水底隧道內停車、倒車、掉頭及在距離水底隧道50米以內的路段臨時停車;
(五)禁止使用號、哨、笛或者其他發聲器具;
(六)禁止超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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