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28日10時45分許,在高淳區第一工園高淳智能裝備產業園內,古柏街道江蘇奧斯姆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在進行廠房改造工程中發生一起高墜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133萬元。
一、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5·28”高處墜落事故是一起工程項目違規發包施工作業中施工單位安全防護不到位所引發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二、事故發生原因
(一)直接原因
木工高某某安全意識淡薄,在腳手架搭設時對相關部件檢查不細致,在腳手架頂部未設置臨邊防護欄的情況下冒險進行高處作業,因腳踩的腳手板一處掛鉤斷裂致使重心不穩墜落地面死亡。
(二)間接原因
1.事故單位未落實企業主體責任
事故發生單位江蘇奧斯姆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未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事前未認真審查承包方的相關資質,將廠房改造工程發包給不具備鋼結構承包施工資質的單位;在施工作業中,未落實對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未進行必要的安全檢查、及時督促整改違規冒險作業等行為。
2.相關人員安全生產責任不清、意識不強
現場帶班楊某某,落實作業現場安全管理責任不到位,未督促落實高處作業相關安全防護措施,未能及時制止和糾正作業人員在安全防護不到位情況下的冒險作業,縱容了不安全行為的發生。
三、事故責任認定以及處理意見
(一)對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1.木工高某某在腳手架搭設時對相關部件檢查不細致,在腳手架頂部未設置臨邊防護欄的情況下冒險進行高處作業,對該起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于其已經死亡,建議對其免于責任追究。
2.現場帶班楊某某,落實作業現場安全管理責任不到位,未督促落實高處作業相關安全防護措施,未能及時制止和糾正作業人員在安全防護不到位情況下的冒險作業,縱容了不安全行為的發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
處理建議:由區公安分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一步調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對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江蘇奧斯姆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未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事前未認真審查承包方的相關資質,將廠房改造工程發包給不具備鋼結構承包施工資質的單位;在施工作業中,未落實對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未進行必要的安全檢查、及時督促整改違規冒險作業等行為,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
處理建議:由區應急管理局依據相關法律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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