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6日19時42分許,重慶翔速物流有限公司所屬的渝DV6***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川KC***掛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車由榮昌城區向峰高街道方向行駛,行駛至國道348線1513KM+650M處發生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損失110萬元。
事故發生后,重慶市榮昌區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和《重慶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重慶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關于規范道路運輸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通知》(渝安監發〔2018〕22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的規定,成立了由區應急局牽頭,區公安局、區總工會、區交通局參加的“重慶翔速物流有限公司‘1·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并邀請了榮昌區紀委監委機關、區檢察院派員參加。事故調查組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和“四不放過”的原則,經過調查取證和綜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應急處置、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議?,F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況
(一)生產經營單位基本情況。
重慶翔速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重慶翔速公司),法定代表人:湯某禹;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153MA061DQ****,成立日期:2021年3月10日,注冊資本:伍拾萬元整,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住所:重慶市榮昌區昌州街道榮濱南路東段18號5幢4-8(僅限于行政辦公、通訊聯絡);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號:渝運管許〔2021〕04305002265320220,經營范圍:許可項目:道路貨物運輸(不含危險貨物),一般項目:國內貨物運輸代理;運輸貨物打包服務。
(二)當事人情況。
1.羅某君,男,漢族,家住重慶市榮昌區雙河街道巒堡村8組66號),身份證號:5102**********5234,駕駛渝DV6***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川KC***掛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車。
2.梁某霞,女,漢族,家住重慶市榮昌區峰高街道峨眉7組44號,身份證號:5110**********8320?,駕駛無號牌電動自行車。???(三)車輛情況。
1.?渝DV6***號重型半掛車引車,車輛所有人:重慶翔速公司,所有人地址:重慶市榮昌區昌州街道榮濱南路東段18號5幢4-8,保險公司: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單號:6130101030120220004616。
2.?川KC***掛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車,車輛所有人:內江市東興區羅某君道路運輸經營部,所有人地址:四川省內江市東興區太安鄉太府路綜合樓94號。
3.?無號牌電動自行車,車架號:206222104081097,車輛所有人:梁某霞,所有人住址:重慶市榮昌區峰高街道峨眉7組44號,保險公司:都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單號:20458250030022001499。
二、事故發生經過及應急處置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23年1月6日19時42分許,羅某君持A2類駕駛證駕駛渝DV6***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川KC***掛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車由榮昌城區方向往峰高街道方向行駛,行至重慶市榮昌區國道348線1513KM+650M處,羅某君駕駛該車在右轉過程中與同向在右行駛由梁某霞駕駛的無號牌電動自行車接觸后并碾壓,造成梁某霞死亡,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應急處置情況。
事故發生后,榮昌區政府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區公安局立即趕赴事故現場開展應急救援和現場處置工作,經事故現場查勘,事故現場無次生或衍生事故發生的趨勢,未對周邊造成安全或環境影響。
三、事故現場勘查情況
現場位于重慶市榮昌區國道348線1513KM+700M處,道路呈東西走向,東往峰高街道方向,西往榮昌城區方向,瀝青,路面完好,干燥,視線良好,道路半寬1110cm(詳見圖一、圖二)。

圖一 ?事故勘驗圖(車前)

圖二 ?事故現場(側向)
四、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本次事故造成梁某霞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110萬元。
五、事故原因及責任認定
根據重慶市榮昌區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第505300120230000001號對事故原因及責任的認定如下。
(一)事故原因。
1. 羅某君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至事故地點處轉彎時,未按交通標線指示通行,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條:“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過;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并讓行人和優先通行的車輛先行。”的規定。
2. 梁某霞無與此事故發生有因果關系的違法或過錯行為。
(二)責任認定。
1.?羅某君的違法行為在此事故中起了全部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承擔全部責任。????2.?梁某霞無與此事故發生有因果關系的違法或過錯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不承擔責任。
六、事故單位安全管理情況
(一)基本情況。
重慶翔速公司,所屬在冊營運車輛1臺,管理人員1人,具備《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渝DV6***號重型半掛車引車駕駛員羅某君具備A2類機動車駕駛證,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
(二)存在的問題。
重慶翔速公司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到位。
1.?安全管理機制不健全。未建立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未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未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2.?主要負責人湯某禹未取得《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考核合格證明》,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不足。
3.?未嚴格落實安全管理措施。未對所屬車輛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未嚴格按規定對從業人員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落實車輛的動態監管。
七、事故性質
經事故調查組認定,重慶翔速物流有限公司“1·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道路交通責任事故。
八、事故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一)已被刑事立案的人員。
羅某君,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至事故地點處轉彎時,未按交通標線指示通行。羅某君對本次事故的發生承擔全部責任,已被重慶市榮昌區公安局立案偵查。
(二)建議由行業主管部門深入調查處理的單位。
重慶翔速公司,法定代表人:湯某禹。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到位:一是安全管理機制不健全。未建立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未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未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二是主要負責人湯某禹未取得《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考核合格證明》,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不足。三是未嚴格落實安全管理措施。未對所屬車輛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未嚴格按規定對從業人員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落實車輛的動態監管。因本次事故主要系羅某君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至事故地點處轉彎時,未按交通標線指示通行。重慶翔速公司的安全管理缺陷與此次事故的發生無相應因果關系。據此,建議由重慶市榮昌區交通局對重慶翔速公司存在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深入調查處理。
(三)建議不予責任追究的單位。
重慶市榮昌區交通局,作為重慶翔速公司的行業安全監管部門。其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制定了《2022年安全生產執法檢查計劃》(榮交執法支發〔2022〕1號),運輸服務中心制定了《2022年道路運輸檢查計劃》(榮運輸中心發〔2022〕22號),均未將重慶翔速公司列入監督檢查對象。針對重慶翔速公司,榮昌區運輸服務中心于2022年8月12日、8月23日、10月26日對該公司進行電話聯系和現場勘查(該公司注冊地址信息錯誤),未發現其實體運行。事故調查中,未發現重慶市榮昌區交通局存在安全監管不到位的情況,建議不予責任追究。
九、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議
(一)重慶翔速公司應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全面分析本單位在安全生產方面存在的薄弱環節,加強安全生產管理,認真落實事故隱患整改措施,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強化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強化從業駕駛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嚴格落實車輛動態監管力度,切實降低營運車輛的安全風險,提高安全生產水平,杜絕類似事故的發生。
(二)重慶市榮昌區交通局應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樹牢安全發展理念,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從源頭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切實開展道路運輸行業大排查大整治大執法行動,督促所轄道路運輸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健全風險防范化解機制,堅決防范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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