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政府安全監管責任,繼續深入開展“安全生產年”活動,嚴厲打擊非法違法建設、生產行為,推動企業進一步健全并落實安全管理各項規章制度,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技術規程和標準,徹底排查治理事故隱患,認真解決安全管理上存在的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有效防范和堅決遏制事故發生,為上海世博會成功舉行創造良好安全生產環境,根據市人民政府統一安排,現制定撫州市危險化學品行業安全生產大檢查活動實施方案。
一、監督檢查層級范圍的劃分
1、市安監部門負責對轄區內安監部門開展監督檢查工作情況進行督查;根據縣(區)安監部門上報的情況,決定是否對相關企業實施重點抽查。
2、縣級安監部門負責轄區所有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使用企業的監督檢查。
二、監督檢查的內容、程序和臺帳
(一)監督檢查的基本內容
安監部門應依法對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規范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具體內容見省局下發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檢查表》(贛安監管二字[2008]129號)。監督檢查時應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1、企業周邊環境、企業總平面布置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2、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責任制、規章制度和應急預案并監督執行的情況,企業員工安全教育培訓、重大危險源監控、隱患排查治理的情況,企業落實整改責任、整改資金、整改期限、整改措施和應急預案的情況。
3、危險化學品的管理制度和管理臺賬(包括危險化學品的產量、儲存量、銷售量和流向等內容)。
4、其他檢查時需要檢查的重點內容。
(二)監督檢查的基本方式
主要檢查方式:聽取企業介紹;查閱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各類安全臺帳等相關資料;詢問有關人員;現場抽查。需要時,可聘請有關專家參加檢查。
(三)監督檢查的基本程序
1、擬定監督檢查工作計劃;
2、按照檢查計劃組織實施監督檢查工作,檢查前應事先做好相關準備;
3、對企業進行檢查時,檢查人員應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檢查表》逐項對照檢查并記錄檢查結果。如有需要,應現場核實;
4、檢查工作完成后,檢查人員和被檢查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應在檢查記錄上簽字確認。有專家參與現場檢查的,應請專家在檢查記錄(附件1)上簽字。被檢查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拒絕簽字的,檢查人員應將情況記錄在案,并向局領導報告;
5、對檢查中發現企業存在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或事故隱患的,應依法按程序對被檢查企業作出相應的處理;
6、監督檢查結束后,無論檢查中企業是否存在應作出相應處理的事項,檢查人員都應及時在監督檢查工作臺帳中登記檢查情況和結果;
7、對責令限期改正的企業,企業提出復查申請或改正期限屆滿的,安監部門應當自申請或期限屆滿之日起10日內進行復查,并制作《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復查記錄》(附件2);復查結束后,檢查人員應在監督檢查工作臺帳中登記復查情況和結果;
8、對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的企業,在事故隱患排除后,由企業向安監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安監部門應自收到復查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進行復查,并填寫《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復查記錄》(附件2);復查結束后,檢查人員應在監督檢查工作臺帳中登記復查情況和結果。
(四)監督檢查結果的處理
1、檢查中發現企業存在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的,依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分別作如下處理:
(1)檢查中發現企業存在重大事故隱患(一級以下,含一級),責令限期改正,并出具《責令改正指令書》,企業應針對重大事故隱患(一、二級)按“四定”原則制定事故隱患整改方案,并按分級原則報安監部門審查,整改完成后報安監部門復查。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應依法按程序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復查合格后可恢復生產。事故隱患分級參見省局《關于危險化學品事故隱患分級管理的實施意見》(贛安監管二字[2008]130號)。
(2)檢查中發現企業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特級),應按有關規定啟動行政處罰程序,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止建設、吊銷有關證照、提請當地政府關閉等。對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的,企業整頓結束后向當地安監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組織專家評審驗收合格方可恢復生產。
2、檢查中發現企業有不屬于安監部門監管職責范圍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應及時移送有關部門,并將案件移送情況登錄監督檢查工作臺帳,有關案件移送文書復印留檔備查。
3、檢查中發現企業的違法違規行為超出本級安監部門行政處罰權限的,應及時將有關情況報上一級安監部門作出相應處理。
4、檢查中發現企業有拒絕或阻撓檢查等其他特別情況的,應立即向地方政府報告。發現被責令停產停業、停止建設的企業擅自恢復生產或建設的,應按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和建設行為,從嚴處罰。
(五)監督檢查臺帳
各縣(區)安監部門應按照“一企一檔”的要求,建立轄區內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基礎檔案。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基礎檔案應包括:企業基本情況、安全評價報告、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的培訓記錄、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和備案情況以及歷次的監督檢查記錄冊、重大危險源管理、事故隱患治理、購銷臺帳管理情況等。監督檢查記錄冊應包括檢查記錄、復查記錄以及有關行政文書等內容,并裝訂成冊。
各縣(區)安監部門應建立本部門監督檢查工作臺帳,記錄歷次監督檢查的情況,包括檢查日期、被檢查單位、檢查人員、檢查結果、復查日期、復查結果等。
三、監督檢查時間
第一階段企業自查時間為4月25日到5月10日;
第二階段縣(區)安監局檢查時間為5月11日到5月25日;
第三階段市安監局進行重點檢查和隨機抽查時間為
5月25日到6月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