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實施使用管理的總體要求是什么?
可歸納為“三落實、兩有證”,正確做好這些工作,特種設備安全使用就有了根本保障。
“三落實”的內容為: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安全管理機構、人員和各項管理制度及操作規程;落實定期檢驗。
“兩有證”的含義是:特種設備憑使用登記證(合格標志)使用;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持證上崗。
41.特種設備為什么要定期檢驗?
定期檢驗是國家對特種設備實施的法定的強制性檢驗,通過定期檢驗,可以及時發現和消除危及安全的缺陷隱患,防止事故發生,達到延長使用壽命,保證特種設備安全經濟運行的目的。
42.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如何落實?
(1)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定期檢驗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
(2)根據自身情況,安排定期檢驗計劃,主動與檢驗單位落實檢驗時間和檢驗有關的工作要求,確保檢驗工作如期實施;
(3)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43.電梯使用單位在日常使用過程中應當履行哪些義務?
(1)設置專門的管理人員負責電梯的日常監督管理,按照一梯一檔方式建立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2)將《使用登記》標志及《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公布在設備的顯著位置;
(3)根據電梯使用說明配備電梯司機;
(4)在能夠接受警報信號的位置設立電梯值班人員崗位;
(5)《安全檢驗合格》標志的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提出檢驗要求;
(6)制訂電梯事故應急防范措施和救援預案。
44.壓力容器定期檢驗工作包括哪些?
年度檢查、全面檢驗、耐壓試驗。
45.新《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是什么時候開始施行的?
自2009年5月1日起。
46.特種設備使用單位還有哪些義務?
(1)應當嚴格執行本條例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保證特種設備的安全使用;
(2)應當使用具有特種設備相應制造資格廠家生產且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特種設備;
(3)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
(4)應當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并定期(至少每月進行一次)自行檢查,對在用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作出記錄;
(5)應當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進行特種設備安全教育和培訓,保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特種設備安全作業知識。
(6)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使用單位應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7)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使用年限,使用單位應當及時予以報廢,并應當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
(8)特種設備發生事故,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如實地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9)應當制定特種設備的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
47.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1)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未辦理使用登記、建立檔案、維護保養、定期檢驗、消除隱患、制定預案以及作業人員未培訓取證的,按照《條例》第83條、第86條的規定,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整頓:
?? (2)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使用年限,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未予以報廢,并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的,按照《條例》第84條的規定,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3)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重大特種設備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職、撤職的處分;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4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特種設備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48. 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作業人員及相關管理人員(統稱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需要培訓嗎?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進行特種設備安全教育和培訓,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管理工作,保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特種設備安全作業知識。
49.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按照《條例》第69條的規定,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違反特種設備的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的,由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處分;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0.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應如何處理?
使用單位應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51.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使用年限應如何處理?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及時予以報廢,并應當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