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火災現場總指揮根據撲救火災的需要,有權決定下列事項:
(1)使用各種水源;
(2)截斷電力、可燃氣體和可燃液體的輸送,限制用火用電;
(3)劃定警戒區,實行局部交通管制;
(4)利用臨近建筑物和有關設施;
(5)為了搶救人員和重要物資,防止火勢蔓延,拆除或者破損毗鄰火災現場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設施等;
(6)調動供水、供電、供氣、通信、醫療救護、交通運輸、環境保護等有關單位協助滅火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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