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預防預警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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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預防預警信息
安全生產事故災難信息主要包括可能發生事故災難或已經發生事故災難的時間、地點、程度、受災范圍、影響人口、事故成因以及對工農業生產、城鄉生活、生態環境等方面的影響。
各級安委會辦公室應建立安全生產事故災難信息監測點,收集有關安全生產事故災難信息,按照有關規定,逐級上報至省安委會辦公室。
? 3.2 預防預警行動
3.2..1? 各級各部門(單位)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機構,應針對本級本部門(單位)管轄范圍內的重大危險源,采取有效的預警防范措施。
3.2..2? 各級各部門(單位)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機構接到可能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信息后,應及時確定應對方案,并通知有關部門(單位)采取相應行動預防事故災難發生。
3.2..3? 省有關部門(單位)和市州人民政府接到可能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信息后,要密切關注事態進展,并按照預案做好應急準備和預防工作,事態嚴重時及時報告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安委會辦公室和省相關部門(單位)。省安委會辦公室和省有關部門(單位)按照相關預案做好應急準備工作。
3.2..4? 省安委會辦公室分析事故災難預警信息,特別嚴重情況下建議省安委會發布安全生產事故災難預警信息。
4.應急響應
4.1 應急響應分級
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根據其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分為一般(Ⅳ級)、較大(Ⅲ級)、重大(Ⅱ級)、特別重大(I級)四級,顏色依次為藍色、黃色、橙色、紅色。
4.1.1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為Ⅳ級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蹤) ,或者危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下中毒(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較大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2) 發生超出鄉鎮人民政府應急處置能力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4.1.2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為Ⅲ級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 ,或者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較大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2) 發生超出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急處置能力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3) 發生跨縣市區行政區域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4.1.3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為Ⅱ級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者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l億元以下重大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2)超出市州人民政府應急處置能力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3)跨市州行政區域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4)需要省安委會處置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4.1.4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為I級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特別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2)需要緊急轉移安置10萬人以上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3)超出省人民政府應急處置能力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4)跨省行政區域、跨領域(行業和部門)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5)需要國務院安委會處置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4.2 應急響應行動
4.2.1 Ⅳ級響應: 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事故災難或險情的嚴重程度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超出其應急救援處置能力時,及時報請上一級應急指揮機構啟動上一級應急預案實施救援。
4.2.2 Ⅲ級響應: 市州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事故災難或險情的嚴重程度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超出其應急救援處置能力時,及時報請上一級應急指揮機構啟動上一級應急預案實施救援。
4.2.3 Ⅱ級響應: 省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省、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事故災難或險情的嚴重程度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超出其應急救援處置能力時,及時報請上一級應急指揮機構啟動上一級應急預案實施救援。
4.2.4 Ⅰ級響應: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或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啟動Ⅰ級響應時,省人民政府按照相應的預案全力以赴組織救援,并及時向國務院及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國務院有關部門報告救援工作進展情況。需要國務院及有關部門(單位)應急力量支援時,向國務院辦公廳或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提出請求。
4.2.5 省有關部門(單位)的響應
根據發生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類別,省有關部門(單位)按照其職責和相關省專項應急預案、省部門應急預案進行響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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