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預警和預防機制
3.1大風與沙塵暴災害預警信息來源
3.1.1各級氣象局歸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大風與沙塵暴災害監測、信息收集、預報預警和評估等工作,其所屬氣象臺站具體承擔大風與沙塵暴災害性天氣監測、預報預警任務。
3.1.2大風與沙塵暴災害發生后,知情單位或個人應及時通過氣象災害報警電話等多種途徑向當地氣象部門報告有關大風與沙塵暴災害信息。
3.2預警預防行動
3.2.1各級氣象局根據大風與沙塵暴災害監測、預報、警報信息,對可能發生大風與沙塵暴災害的情況,立即進行監測和預警等方面的工作部署,并上報本級氣象災害應急指揮部。
3.2.2各級氣象災害應急指揮部對大風與沙塵暴災害信息進行分析評估,達到預警啟動級別的,發布啟動預警命令,并向上級氣象災害應急指揮部報告。
3.2.3成員單位應按照各自職責分別做好啟動應急預案的各項準備工作。
3.2.4有關部門及社會公眾應按照大風與沙塵暴預警信號及防御指南(見附件)和應急預案的要求,積極采取措施防御和避免大風與沙塵暴災害可能造成的損失。
3.2.5省氣象災害應急指揮部應根據需要進行檢查、督促、指導,確保預案的順利實施。
3.3預警支持系統
3.3.1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大風與沙塵暴災害預警支持系統建設,保證大風與沙塵暴災害應急工作順利進行。
(1)建立和完善以大風與沙塵暴災害性天氣監測、氣象信息傳輸、氣象預報分析處理和大風與沙塵暴災害預警信息發布為主體的氣象災害預警系統,提高大風與沙塵暴災害預警能力。
(2)建立大風與沙塵暴災害信息綜合收集評估系統,為政府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3)建立和完善大風與沙塵暴災害防災減災綜合信息平臺,實現大風與沙塵暴災害信息資源共享。
3.3.2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和各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部署,建立和完善本部門大風與沙塵暴災害應急處置系統。
3.4預警級別及發布
3.4.1本預案中預警啟動級別按照大風與沙塵暴災害的影響范圍、重大性和緊急程度,分為一般(Ⅳ級)、較大(Ⅲ級)、重大(Ⅱ級)和特別重大(Ⅰ級)四級。
3.4.2 IV級預警。省內氣象臺站預報預警1個縣(市、區)即將發生或可能發生重大(見7.4.2“重大災害性天氣強度標準)以上的大風與沙塵暴災害性天氣過程;或已經(及可能)造成10人以下受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下;或其它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部發布IV級預警時,對較小范圍內的公共安全、政治穩定和經濟社會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脅的大風與沙塵暴災害。由事發地的縣(市、區)氣象災害應急指揮部決定啟動Ⅳ級預警,并隨時向市級氣象災害應急指揮部報告預案的應急響應情況。
3.4.3 Ⅲ級預警。省內氣象臺站預報預警1個縣(市)即將發生或可能發生特大(見7.4.2“特大災害性天氣強度標準)以上的大風與沙塵暴災害性天氣過程;或2個以上縣(市、區)發生或可能發生達到啟動Ⅳ級預警標準的大風與沙塵暴災害的;或已經(或可能)造成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或者傷亡總數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或其它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部發布Ⅲ級級預警時,可能造成較大危害和社會影響的特別大風與沙塵暴災害。由事發地的市氣象災害應急指揮部決定啟動Ⅲ級預警,并隨時向省氣象災害應急指揮部報告預案的應急響應情況。
3.4.4 Ⅱ級預警。省內氣象臺站預報預警1個縣(市)即將發生或可能發生或可能發生極大(見7.4.2“極大災害性天氣強度標準)的大風與沙塵暴災害性天氣過程;或4個以上縣市發生或可能發生達到啟動Ⅲ級預警標準的大風與沙塵暴災害的;或已經(或可能)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傷亡總數3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或其它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部發布Ⅱ級級預警時,可能發生極大的大風與沙塵暴災害性天氣過程,并可能造成重大的危害和社會影響,由省氣象災害應急指揮部決定啟動Ⅱ級預警。
3.4.5 I級預警。省內氣象臺站預報預警3個以上縣市即將發生或可能發生達到啟動Ⅱ級預警標準大風與沙塵暴災害的;或已經(或可能)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者傷亡總數100人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或其它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部發布I級預警時,可能造成特別重大危害的大風與沙塵暴災害性天氣過程,省氣象局將大風與沙塵暴災害預警情況報告省氣象災害應急指揮部和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國務院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辦公室決定啟動I級預警后,省氣象災害應急指揮部執行上級應急指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