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患者全部得到救治,病情穩定24小時以上,且無新的急性病癥患者出現;
(2)食源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出現后經過最長潛伏期無新病例出現;
(3)現場與涉事食品藥品得以有效控制,次生衍生事件隱患消除。
4.8.2終止程序
現場調查處置工作完成,達到上述條件后,Ⅲ級響應由啟動預案的區(地區)食藥安委宣布響應終止。Ⅱ、Ⅰ級響應由市食藥安委宣布響應終止。必要時,可及時通過新聞單位向社會發布應急終止消息。
5后期工作
5.1善后處置
宣布響應終止后,在市委、市政府、市應急委統一領導下,由區政府、地區管理機構負責善后處置工作,及時制訂善后處理措施,并組織實施。由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發展改革部門制定應由政府補償的補償標準和辦法。事發地區政府、地區管理機構做好人員安置、補償,征用物資及運輸工具補償;及時撥付應急及醫療機構墊付的費用、事件受害者后續治療的費用以及產品抽樣、檢驗及處置費用;做好污染物的收集、清理與處理。
事件發生地人民政府、地區管理機構或有應對職責的部門要積極穩妥、深入細致地做好善后處置工作,消除事件影響,恢復正常秩序。
事件發生后,保險機構應當及時開展應急救援人員保險受理和受災人員保險理賠工作。
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受害人給予賠償,承擔受害人后續治療及保障等相關費用。
5.2事件調查處理與責任追究
食品藥品安全突發事件發生后,根據有關規定,由食藥安辦牽頭,可會同監察及相關部門,組織開展事件責任調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質,督促有關部門履行職責,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處理建議,并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食藥安辦提出責任調查處理報告。
調查工作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查清事件性質和原因,認定事故責任,提出整改措施。同時,還應當查明有關監督管理部門、食品檢驗機構、認證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責任。
5.3總結評估
食品藥品安全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結束后,市、區食藥安辦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及時對食品藥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進行評估,總結經驗教訓,分析事件原因和影響因素,提出對類似事件的防范和處置建議,完成總結評估報告。總結評估報告原則上應在處置工作結束后1周內完成,并報市應急委。
5.4獎懲
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對在食品藥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應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隱瞞、謊報、緩報食品藥品安全突發事件重要情況或者應急處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應急保障
6.1應急準備
6.1.1應急預案準備
本應急預案所涉及到的成員單位、醫療機構以及相關專業技術機構應根據各自的工作職責和任務,建立單位或組織內部事件處置應急預案或工作程序,與本預案進行銜接,保障各項應急工作有序、高效運行。
6.1.2應急值守準備
完善日常值班與值守應急相結合的接報、處置機制,并嚴格組織實施;充分做好值守狀態時的人員、設備、車輛、通訊及資料準備工作,確保處置食品藥品安全突發事件現場指揮所需各項科技手段順暢,做到常態管理與非常態管理的全面、有效銜接。
6.2物資保障
市、區兩級政府相關部門應當配備食品藥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所需車輛、通訊、救治、衛生防護等設施、設備;儲備食品藥品安全突發事件處置的應急物資,主要包括:快速檢驗檢測設備和試劑、傳染源隔離及衛生防護用品和應急設施;市政府相關部門應做好藥品、醫療設備和器材等物資的儲備工作。使用儲備物資后須及時補充。
6.3經費保障
市、區有關部門所需的食品藥品安全突發事件預防與應急準備、應急處置、監測與預警、產品抽樣及檢驗、培訓演練等工作經費應列入部門預算;食品藥品安全突發事件發生后,根據實際情況調整部門預算結構,集中財力應對突發事件;遇有特別重大食品藥品安全突發事件,經市政府批準后啟動應對突發事件專項準備資金,必要時動用公共財政應急儲備資金。
6.4醫療衛生保障
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建立功能完善、反應靈敏、運轉協調、持續發展的醫療救治體系,根據“分級救治”原則,按照現場急救、院前急救、專科治療等階段組織實施救護。北京市急救中心(120)和北京市紅十字會緊急救援中心(999)負責應急處置工作中的院前急救工作,各級醫院負責后續救治,群眾性救援組織和隊伍應當積極配合專業醫療隊伍開展群眾性現場急救工作。市、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做好流行病學調查和現場衛生處理工作。
6.5應急隊伍保障
各有關部門組建專業的食品藥品安全應急隊伍以及具有一定專業知識和技能的志愿者輔助性隊伍。通過培訓、演練等方式不斷強化應急隊伍能力建設,加強隊伍管理,提高突發事件快速響應及應急處置能力。各級人民政府在技術裝備、知識培訓、應急演練等方面給予必要的支持。
6.6技術保障
相關專業技術機構要結合本機構職責開展專業技術人員食品藥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能力培訓,加強應急處置力量建設,提高快速應對能力和檢驗檢測技術水平。健全專家隊伍,為事件核實、級別核定、事件隱患排查、預警及應急響應等相關技術工作提供人才保障。食品藥品監管等有關部門加強食品藥品安全突發事件監測、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等技術研發,促進國內外交流與合作,為食品藥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提供技術保障。
6.7應急演練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按照“統一規劃、分類實施、分級負責、突出重點、適應需求”的原則,定期組織開展食品藥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演練,對其中的具體環節進行檢驗和修正,提高應急反應的效率和應變能力。適時組織開展跨區域、跨部門的應急演練,實現應急處置工作的互聯互通、協調聯動,不斷提高跨區域、跨部門協同處置能力。
6.8培訓宣教
市食藥安委及各成員單位應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和相關食品藥品監管人員進行食品藥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培訓,增加應對突發事件的知識,增強應對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加強對食品藥品生產經營者及公眾的食品藥品安全知識宣傳與教育,普及基本知識,增強食品藥品生產經營者的責任意識,提高消費者的風險意識和防范能力。
7附則
7.1名詞術語
食品:指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療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進入人體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對人體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對人體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食品安全事故以及造成一定社會影響的輿情事件。
藥品:指用于預防、治療、診斷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的生理機能并規定有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質,包括中藥材、中藥飲片、中成藥、化學原料藥及其制劑、抗生素、生化藥品、放射性藥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診斷藥品等。
藥品(含醫療器械、化妝品)安全突發事件:指突然發生,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或可能造成嚴重損害,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藥品(含醫療器械、化妝品)群體不良事件、重大藥品(含醫療器械、化妝品)質量事件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藥品(含醫療器械、化妝品)安全突發事件以及造成一定社會影響的輿情事件。
藥品(化妝品)不良反應:指合格藥品(化妝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現的與用藥(化妝品)目的無關的有害反應。
藥品(化妝品)群體不良事件:指同一藥品(化妝品)在使用過程中,在相對集中的時間、區域內,對一定數量人群的身體健康或者生命安全造成損害或者威脅,需要予以緊急處置的事件。
醫療器械:指直接或者間接用于人體的儀器、設備、器具、體外診斷試劑及校準物、材料以及其他類似或者相關的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計算機軟件,其效用主要通過物理等方式獲得,不是通過藥理學、免疫學或者代謝的方式獲得,或者雖然有這些方式參與但是只起輔助作用。其目的是:疾病的診斷、預防、監護、治療或者緩解;損傷的診斷、監護、治療、緩解或者功能補償;生理結構或者生理過程的檢驗、替代、調節或者支持;生命的支持或者維持;妊娠控制;通過對來自人體的樣本進行檢查,為醫療或者診斷目的提供信息。
醫療器械不良事件:指獲準上市的質量合格的醫療器械在正常使用情況下發生的,導致或者可能導致人體傷害的各種有害事件。
重點地區:指本市重要政治、外交、商貿、文化、體育等機構、場所、地區。包括黨政軍首腦機關所在地,天安門地區;在京外國使領館,國際組織在京辦事機構,外國人聚集區;重大國事活動、外事活動及重大文藝、體育、商貿等活動現場,重點繁華商貿區和文化、體育中心;國家重點高校、科研機構;重要旅游景區、景點,四星級以上賓館飯店、萬米以上大型商市場;重要交通樞紐和地鐵、長途汽車站;其他重點地區、機構、設施等。
特殊時期:指法定節假日、重大歷史和政治事件紀念日,政治敏感時期,黨和國家及本市舉行重要會議、重要活動期間,在京舉辦的重大國際性政治、商貿、文藝、體育等活動期間等。
特殊人群:主要包括嬰幼兒、中小學生、老年人、孕婦等人群。
7.2預案管理
7.2.1預案制定與解釋
本預案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負責制定,由市應急辦會同市食藥安辦負責解釋。
各區(地區)、各相關部門應參照本預案,結合各自職責,制定各自食品藥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報市食藥安辦備案。各部門及地方食品藥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對食品藥品安全事件分級標準應當與本預案一致。
7.2.2預案修訂
隨著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機構調整或應急資源發生變化,以及應急處置過程中和各類應急演練中發現的問題和出現的新情況,由市食品藥品監管局適時組織評估,對本預案進行修訂。
7.2.3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原《北京市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2011年修訂)》(京應急委發〔2011〕7號)、《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應對三品一械突發事件應急預案(2011年修訂)》(京藥監辦〔2011〕61號)同時廢止。
附件
食品藥品安全突發事件分級標準
一、特別重大食品藥品安全突發事件
危害特別嚴重、擴散性特別強、社會影響特別大,事態非常復雜,對本市食品藥品安全、社會經濟秩序和政治穩定造成嚴重危害或威脅,需要在國務院或國務院有關部門的領導下,由市委、市政府統一組織協調,進行緊急控制和處理,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特別重大食品藥品安全突發事件:
(1)受污染食品流入包括本市在內的2個以上省份或國(境)外(含港澳臺地區),造成特別嚴重健康損害后果的;或經評估認為事件危害特別嚴重的;
(2)1起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出現30人(含)以上死亡的;
(3)在相對集中的時間和(或)區域內,批號相對集中的同一藥品(化妝品)或規格型號相近的醫療器械引起臨床表現相似的,且罕見的或非預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數超過50人(含);或者引起特別嚴重不良事件(可能對人體造成永久性傷殘、對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損傷或危及生命)的人數超過10人(含);
(4)同一批號藥品(化妝品)或同規格型號醫療器械短期內引起3例(含)以上患者死亡;
(5)短期內包括本市在內的2個以上省份因同一藥品(化妝品)或同規格型號醫療器械發生重大級別藥品安全突發事件;
(6)超出本市處置能力的;
(7)涉及包括本市在內的多個省份或國(境)外(含港澳臺地區),已經或可能造成嚴重危害或嚴重不良影響,經評估認為應當在國家層面采取應急措施應對的食品藥品安全輿情事件;
(8)國務院認定的其他特別重大級別食品藥品安全突發事件。
二、重大食品藥品安全突發事件
危害嚴重、擴散性強、社會影響大,事態復雜,對本市或部分區域食品藥品安全、社會經濟秩序和政治穩定造成嚴重危害或威脅,需要組織全市各有關單位進行緊急控制和處理,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重大食品藥品安全突發事件:
(1)受污染食品流入本市2個以上區級行政區域,造成或經評估認為可能造成對社會公眾健康產生嚴重損害的食品安全突發事件;
(2)發現在我國首次出現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涉及本市的,造成嚴重健康損害后果,并有擴散趨勢的;
(3)1起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涉及人數在100人(含)以上并出現死亡病例;或出現10人(含)以上、29人(含)以下死亡的;
(4)在相對集中的時間和(或)區域內,批號相對集中的同一藥品(化妝品)或規格型號相近的醫療器械引起臨床表現相似的,且罕見的或非預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數超過30人(含),少于50人;或者引起特別嚴重不良事件(可能對人體造成永久性傷殘、對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損傷或危及生命),涉及人數超過5人(含)、少于9人(含)的;
(5)同一批號藥品(化妝品)或同規格型號醫療器械短期內引起1至2例患者死亡,且在同一區域內同時出現其他類似嚴重病例,并初步判斷與使用該藥品或醫療器械相關;
(6)短期內本市因同一藥品或同規格型號醫療器械發生較大級別藥品安全突發事件;
(7)涉及2個以上區級行政區域,超出區政府處置能力的;
(8)在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已經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或重大不良影響,經評估認為應當在市級層面采取應急措施應對的食品藥品安全輿情事件;
(9)市政府認定的其他重大級別食品藥品安全突發事件。
三、較大食品藥品安全突發事件
危害較嚴重、擴散性較強、社會影響較大,事態較為復雜,對本市一定區域內食品藥品安全、社會經濟秩序和政治穩定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脅,需要調度個別部門參與并且調度區級力量和資源進行處置,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較大食品藥品安全突發事件:
(1)受污染食品流入區級行政區域內2個以上街道(鄉鎮),已造成嚴重健康損害后果的;
(2)1起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涉及人數在100人(含)以上,且未出現死亡病例的;或出現9人(含)以下死亡的;
(3)在相對集中的時間和(或)區域內,批號相對集中的同一藥品(化妝品)或規格型號相近的醫療器械引起臨床表現相似的,且罕見的或非預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數超過20人(含),少于30人;或者引起特別嚴重不良事件(可能對人體造成永久性傷殘、對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損傷或危及生命),涉及人數超過3人(含),少于4人(含);
(4)短期內1個區級行政區域內2個以上街道(鄉鎮)因同一藥品(化妝品)或同規格型號醫療器械發生一般級別藥品安全突發事件;
(5)在區級行政區域范圍內已經或可能造成較大危害或較大不良影響,經評估認為應當在區級層面采取應急措施應對的食品藥品安全輿情事件;
(6)市食藥安辦認定的其他較大級別食品藥品安全突發事件。
四、一般食品藥品安全突發事件
危害性、擴散性、社會影響不特別顯著,事態比較簡單,僅對較小區域食品藥品安全、社會經濟秩序和政治穩定造成危害或威脅,需要區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力量進行處置,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一般食品藥品安全突發事件:
(1)存在健康損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嚴重健康損害后果的;
(2)1起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涉及人數在30人(含)以上、99人(含)以下,且未出現死亡病例的;或1起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涉及人數在99人(含)以下,且未出現死亡病例,但涉及學生群體或出現3例及以上危重病例的;
(3)在相對集中的時間和(或)區域內,批號相對集中的同一藥品(化妝品)或規格型號相近的醫療器械引起臨床表現相似的,且罕見的或非預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數超過10人(含),少于20人;或者引起特別嚴重不良事件(可能對人體造成永久性傷殘、對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損傷或危及生命),涉及人數超過2人(含)、少于3人(不含);
(4)在區級行政區域范圍內已經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或一般不良影響,經評估認為應當在區級層面采取應急措施應對的食品藥品安全輿情事件;
(5)區政府認定的其他一般級別食品藥品安全突發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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