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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建材行業事故應急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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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應對和防范我市冶金、建材行業安全生產事故風險和事故災難能力,及時、有序、科學、有效地組織應急救援,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證安全,維護社會穩定。本著“自救為主、統一指揮、分工負責”的原則,根據我市存在的安全風險,制定本應急預案。

  第二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督管理局關于切實做好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第三條 冶金、建材行業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按照其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等因素,一般分為四級: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

  第四條 本預案適應全市冶金、建材行業發生或可能發生以下事故災難的應急救援工作:

  (1)轄區發生3~9人死亡(含失蹤),或者10人以上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的較大全市冶金、建材行業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2)超出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急處置能力的全市冶金、建材行業生產安全事故(災難);

  (3)需要市政府或市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處置的全市冶金、建材行業生產安全事故(災難)。

  第五條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安全第一。冶金、建材行業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要始終把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放在首位,切實加強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最大限度地減少冶金、建材事故災難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市政府及市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安委會)負責統一領導、組織、協調全市冶金、建材行業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企業按照各自職責和權限,負責事故災難的應急管理和應急處置工作。

  (3)條塊結合,屬地為主。冶金、建材行業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實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行政領導負責制,事故現場應急救援指揮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相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專家提供技術支持,企業充分發揮自救作用。

  (4)依靠科學、依法規范。遵循科學原理,充分發揮專家的作用,實現科學民主決策。依靠科學進步,不斷改進和完善應急救援的裝備、設施和手段。依法規范應急救援工作,確保預案的科學性、權威性和可操作性。

  (5)預防為主,平戰結合。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堅持事故應急與預防工作相結合。加強重大危險源管理,做好冶金、建材行業事故預防、預測、預警和預報工作。開展培訓教育,組織應急演練,做到常備不懈。加強社會宣傳,提高從業人員和社會公眾的安全意識,做好物資和技術儲備工作。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職責

   第六條 成立冶金、建材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指揮部下設事故災難搶險、事故災難搶險技術、醫療救護、后勤保障、安全警戒疏散、善后處理等現場救援專業組。應急救援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安監局(值班電話: 63901503)。

  第七條 指揮部成員的組成及職責:

  (1)指揮長及成員

  指揮長:由市政府主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市長擔任;

  副指揮長:由市政府主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秘書長、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局長擔任;

  成員:由市委宣傳部、市安監局、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衛生局、市國資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環保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總工會、市氣象局、事故所在地縣(市、區)政府負責人,事故搶險單位和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組成。

  市委宣傳部:負責事故災難的信息收集、整理、報告和新聞發布工作。

  市安監局:負責制定事故災難搶救方案,解決事故災難搶救過程中出現的技術問題。

  市公安局:負責維護事故災難現場秩序、保護事故災難現場和警戒區的設置、警戒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事故災難搶救過程中的物資供應、資金供應、搶險人員生活安排、遇難人員家屬安置和接待工作。

  市衛生局:負責事故災難遇險人員和搶救人員的醫療救護。

  市國資委:負責領導、組織、協調監管企業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管理和救援工作及應急救援重大事項的決策。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領導、組織、協調監管企業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管理和救援工作及應急救援重大事項的決策。

  市環保局:負責事故現場及其有害物質擴散區域內的無害化處理及監測工作。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事故傷亡人員及家屬的接待、安撫、撫恤、理賠等善后處理和穩定工作。

  市總工會:負責事故傷亡人員及家屬的接待、安撫、撫恤、理賠等善后處理和穩定工作。

  市氣象局:負責事故災難搶救期間的氣象信息發布。

  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人力、物力,確定搶險施工方案和現場搶險救援、事故搶險現場的指揮、協調工作。

  (2)指揮部的職責:

  ①執行國家有關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的法規和政策。

  ②分析災情,確定事故救援預案,制定各階段的應急對策。

  ③發生事故時,負責救援工作的組織、指揮,向救援部門發出各種救援命令。

  ④確定各部門的職責,協調各部門之間的關系。

  ⑤負責內外信息的接受和發布,向上級救援機構匯報事故救援情況。

  ⑥負責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編寫、學習、演練和改進。

  ⑦負責檢查督促各救援部門的工作,及時提出指導和改進意見。

  ⑧適時調整各救援部門人員組成,保證救援組織正常工作。

  ⑨負責向有關新聞機構發布事故及救援信息。

  ⑩負責向上級部門提交事故及救援報告。

  第三章 組織體系機構職責

  第八條 事故災難搶險組

  組長:事故災難所在地縣(市、區)長(市屬及以上企業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局長擔任)

  副組長:事故災難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局長(市屬及以上企業由市國資委和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擔任)

  成員:由組長確定

  職責:

  ⑴現場搜救轉運受傷人員,并將傷員總數及時上報總指揮部。

  ⑵搶救財產,搶修被事故破壞的設備;道路交通設施,通訊設備設施。最大可能的減小事故損失。

  ⑶采取各種措施,控制事故進一步擴大,撲滅火災,及時撤走易燃易爆有毒物品,防止發生次生災害。

  第九條 事故災難搶險技術組

  組長:事故災難所在地主管安全生產的副縣(市、區)長(市屬及以上企業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副局長擔任)

  副組長:冶金、建材行業專家組組長

  成員:冶金、建材行業專家,具體由組長確定

  職責:

  ⑴負責對事故危害進行預測,對重大危害控制系統進行評價。

  ⑵協助安全部門建立重大危險源、危險設施、主要化學毒物數據庫,提供咨詢和應答。

  ⑶為救援決策提供依據和方案,為事故預案的制定提供技術支持。

  ⑷對編制的事故預案進行評審,提出改進意見。

  ⑸及時通報事故源的變化、新救援技術的發展情況,為預案的修訂提供依據。

  第十條 醫療救護組

  組長:事故災難所在地衛生局局長長(市屬及以上企業由市衛生局局長擔任)

  副組長:事故災難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局長(市屬及以上企業由市國資委和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擔任)

  成員:由組長確定

  職責:

  ⑴設立現場救護點,負責對傷員進行現場急救,負責與外部醫療機構協調和聯絡。

  ⑵為現場救援人員提供醫療咨詢。

  ⑶負責做好對職工自救和互救知識的宣傳教育。

  第十一條 后勤保障組

  組長:事故災難所在地主常務副縣(市、區)長(市屬及以上企業由市財政局局長擔任)

  副組長:事故災難所在地縣(市、區)財政局局長(市屬及以上企業由市財政局副局長擔任)

  成員:由組長確定

  職責:

  負責事故救援資金和物資保障,落實事故搶險人員的生活保障,調配救援所需的搶險物資和各類救援設備。

  第十二條 安全警戒、疏散組

  組長:事故災難所在地縣(市、區)公安局局長(市屬及以上企業由市公安局常務副局長擔任)

  副組長:事故災難所在地縣(市、區)公安局副局長(市屬及以上企業由市公安局副局長擔任)

  成員:由組長確定

  職責:

  ⑴ 設置警戒區域,維持現場秩序,嚴控無關人員和車輛進入。

  ⑵進行人員疏散,保證人員安全撤離。

  ⑶保證交通路線暢通,保障救災物資安全、順利到達目的地。

  第十三條 善后處理組

  組長:事故災難所在地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局長(市屬及以上企業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局長擔任)

  副組長:事故災難所在地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局長、總工會副主席、環保局副局長(市屬及以上企業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副局長、市總工會副主席、市環保局副局長擔任)

  成員:由組長確定

  職責:

  ⑴負責事故傷亡人員及家屬的接待、安撫、撫恤、理賠等善后處理和穩定工作。

  ⑵負責事故現場及其有害物質擴散區域內的無害化處理及監測工作。

  第四章 預防與預警

  第十四條 危險源監控與報告

  生產經營單位應按照《關于規范重大危險源監督與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監總協調【2005】第125號)要求,對重大危險源進行管理,建立重大危險源檔案,并按隸屬關系將有關資料材料報市或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對可能引發事故的信息進行監控和分析,采取有效預防措施。

  生產經營單位應對本單位的重大風險、重要設備設施等部位建立事故隱患檔案,進行風險評價,并采取有效監控措施。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建立本轄區內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檔案;定期分析、研究可能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的信息,研究制定應對方案,及時通知有關部門和企業采取預防措施,并按照有關規定將重大危險源上報。

  第十五條 預警行動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接到可能導致冶金、建材事故的信息后,應按照分級響應的原則及時研究確定應對方案,并通知有關部門、單位采取優先措施預防事故發生;當本級、本部門應急救援指揮機構認為事故較大,有可能超出本級處置能力時,要及時向上級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報告;上級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接到事故報告后應及時研究應對方案,采取預警行動。

  第五章 應急響應

  第十六條 先期處置

  冶金、建材行業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發生后,事發單位應當迅速組織人員開展自救;事發地政府、當地有關部門和單位在及時上報突發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情況的同時,要對事故(災難)進行先期應急處置,并及時組織群眾開展自救互救。

  第十七條 分級響應

  特別重大冶金、建材行業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響應由國務院、國家安監總局或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市應急救援指揮部啟動本預案全力以赴組織和配合救援工作,并及時向市委、市政府報告救援工作進展情況。

  重大冶金、建材行業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響應行動由省政府和省政府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市政府組織成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全力以赴參與救援,并及時向市委、市政府報告救援工作進展情況。

  較大冶金、建材行業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響應行動由市政府或省政府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市政府或市政府有關部門根據事故(災難)或險情的嚴重程度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超出應急救援處置能力時,及時報請省級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啟動上應急預案實施救援。

  一般冶金、建材行業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響應行動由縣(市)、區政府或市政府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縣(市)、區政府或市政府有關部門根據事故(災難)或險情的嚴重程度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超出應急救援處置能力時,及時報請市級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啟動上級應急預案實施救援。

  (1)市政府安委會及成員單位的響應

    發生事故或險情,市政府啟動冶金、建材行業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并迅速組織、協調、指揮各有關部門、單位、專業應急隊伍及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及時有效地進行處置,控制事態,市政府安委會成員單位按照預案要求職責做好配合工作。

  (2)市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的響應

  ①及時向市政府和省安監局報告生產安全事故(災難)基本情況、事態發展和救援情況。

  ②開通與事發縣(市)、區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相關專業應急指揮機構、相關專業事故專家組的通信聯系,隨時掌握事態發展情況。

  ③根據有關部門和專家的建議,通知有關應急救援指揮機構隨時待命,為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或行業應急指揮機構提供技術支持。

  ④派出有關人員和專家趕赴現場指導現場應急救援,必要時派遣專業應急力量實施增援。

  ⑤需要有關應急力量支援時,向市政府提出請求。

  ⑥組織協調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協調落實其他有關事項。

  (3)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的響應指揮部負責指揮。

  第十八條 基本響應

  冶金、建材行業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啟動后,在市應急救援指揮部的協調指導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組織、指揮、協調各有關部門、單位和專業應急隊伍,開展搶險救援、現場監測、醫療救護、人員疏散、治安警戒、交通管制、工程搶險、安全防護、社會動員、損失評估等應急處置工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分工,認真履行各自職責。

  (1)搶險救援

  冶金、建材行業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發生后,事發單位和事發地政府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并及時向上一級政府報告。根據事故(災難)類型,及時召集、出動專業應急隊伍實施救援。

  (2)現場監控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組織技術力量和救援隊伍加強對事故(災難)現場的監控,及時采取緊急處置措施,果斷控制或切斷災害鏈,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發生。

  事發地公安部門應當迅速組織警力進行現場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維持現場秩序,及時疏散群眾,并控制事發單位主要負責人,嚴防事發后逃匿。對逃匿者,要及時組織抓捕。

  (3)醫療衛生救助

  事發地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開展緊急醫療衛生救助和現場衛生醫療處置工作。

  (4)交通管制

  根據處置突發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的需要,事發地政府和有關部門可以依法決定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5)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在處置冶金、建材行業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時,應當對事發地現場的安全情況進行科學評估,保障現場應急工作人員的人身安全。現場應急救援人員應根據需要攜帶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根據需要具體協調、調集相應的安全防護裝備。

  (6)群眾的疏散和防護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組織群眾的安全防護工作,主要工作內容是:決定應急狀態下群眾疏散、轉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圍、路線、程序;指定有關部門負責實施疏散、轉移;啟用應急避難場所;實施醫療救治、疾病預防和控制;負責實施治安管理。

  (7)調集征用

  根據突發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處置的需要,省應急救援指揮部有權緊急調集人員、資金、物資、交通工具和相關設施。必要時可以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向社會征用物資、交通工具和相關設備。

  (8)物資保障

  根據突發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處置的需要,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下設物資保障組,保證救援所需物資的供應。

  (9)社會力量的動員與參與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組織調動本行政區域內社會力量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超出事發地縣(市)、區政府處置能力時,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向市應急救援指揮部申請該行政區域外的社會力量支援,市應急救援指揮部協調有關社會力量進行支援。

  (10)現場檢測與評估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根據需要可成立事故(災難)現場檢測、鑒定與評估小組,綜合分析和評價檢測數據,查找事故(災難)原因,評估事故(災難)發展趨勢,預測事故(災難)后果,為制訂現場搶救方案和事故調查提供參考。檢測與評估報告要及時上報。

  第十九條 指揮與協調

  進入較大事故(災難)以上響應后,市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專業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立即按照預案組織相關應急救援力量,配合事發地政府組織實施應急救援。

  市應急救援指揮部根據事故(災難)的情況開展應急救援協調工作。通知有關部門及其應急機構、救援隊伍、相關機構按照各自應急預案積極參與救援。有關應急隊伍聽從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統一指揮,密切配合,共同實施搶險救援行動。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現場應急救援的指揮,事發單位和先期到達的應急救援隊伍必須迅速、有效地實施先期處置,事發地政府負責協調,全力控制事故發展態勢,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發生,果斷控制或切斷事故災害鏈。

  第六章 后期處置

  第二十條 善后處理

  事故發生地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善后處置工作,包括傷亡救援人員、遇難人員的補償、親疏的安置、征用物資補償,救援費用的支付等事項;負責恢復正常工作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響,安撫受害和受影響人員,保證社會穩定。

  第二十一條 保險

  事故災難發生后,保險機構應及時安排人員開展相關的保險受理和賠付工作。

  第二十二條 事故調查

  事故搶險結束后,市政府組成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察部門、公安部門、工會和其他有關部門參加的事故調查組,對事故發生的起因、性質、影響、責任劃分、經驗教訓等問題進行深入的調查、取證,提出有針對性的安全對策和建議,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第二十三條 工作總結與評估

  事故搶險結束后,各有關部門、有關企業要認真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防止類似事故發生。

  市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收集、整理應急救援工作的記錄、方案、文件等資料,組織專家對應急救援和應急救援保障等工作進行總結和評估,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并對本預案實時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參加事故搶險和救災的義務,駐洛部隊和武警洛陽支隊是重特大事故搶險救援和保衛的重要力量;

  第二十五條 各部門、各救援專業組要服從統一指揮,協同作戰,對救援組織不力,造成事故損失擴大的,按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各企業專業應急救援組織接到事故災難報告后,必須無條件立即趕赴現場參加事故災難搶險工作;

  第二十七條 承擔應急救援任務的有關部門、單位、專業組應及時向應急救援指揮部報告救援工作進展情況;

  第二十八條 應急救援經費由事故發生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財政預支(市屬以上冶金、建材企業發生事故的應急救援經費由市財政預支),事故救援結束后,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事故搶險期間,應急救援指揮部有權調用各生產經營單位儲備的搶險物資;事故搶險結束后,應急救援指揮部必須對被調用搶險物資的生產單位進行經濟補償。

  第八章 其它事項

  第三十條 各縣(市、區)應參照本預案,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認真制定本地區冶金、建材等重特大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方案,成立冶金、建材應急救援指揮部,并報冶金、建材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備案。

  第三十一條 各冶金、建材企業要按照國家法律和有關規定要求,制定重特大事故災難應急救援預案,儲備必要的應急救援物資,搞好演練,使每位職工熟悉掌握預案的內容和相關措施;根據條件和環境變化及時修訂、補充和完善預案內容;預案必須明確群眾撤離報警信號、撤離地點和組織措施。

  第三十二條 市屬及以上大、中型冶金、建材企業應成立專業應急救援隊伍,配備充足的搶險救援設備金額器材;小型企業要與就近的大中型企業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組織或社會搶險組織簽訂應急救援協議。

  第三十三條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附件:1、六類易發事故的應急搶險處理要點

  ? 2、各成員單位聯系電話

  ? 3、冶金、建材行業應急救援專家名單

  附件1? 六類易發事故的應急搶險處理要點

  1、高爐垮塌事故

  發生高爐垮塌事故,鐵水、熾熱焦碳、高溫爐渣可能導致爆炸和火災;高爐噴吹的煤粉可能導致煤粉爆炸;高爐煤氣可能導致火災、爆炸;高爐煤氣、硫化氫等有毒氣體可能導致中毒等事故。

  處置高爐垮塌事故時員工要注意:

  ⑴ 妥善處置和防范由熾熱鐵水、煤粉塵、高爐煤氣、硫化氫等導致的火災、爆炸、中毒事故;

  ⑵ 及時切斷所有通向高爐的能源供應,包括煤粉、動力電源等;

  ⑶ 監測事故現場及周邊區域(特別是下風向區域)空氣中的有毒氣體濃度;

  ⑷ 必要時,及時對事故現場和周邊地區的有毒氣體濃度進行分析,劃定安全區域。

  2、煤粉爆炸事故

  在密閉生產設備中發生的煤粉爆炸事故可能發展成為系統爆炸,摧毀整個煙煤噴吹系統,甚至危及高爐;拋射到密閉生產設備以外的煤粉可能導致二次粉塵爆炸和次生火災,擴大事故危害。

  處置煤粉爆炸事故時員工要注意:

  ⑴ 及時切斷動力電源等能源供應;

  ⑵ 嚴禁貿然打開盛裝煤粉的設備滅火;

  ⑶ 嚴禁用高壓水槍噴射燃燒的煤粉;

  ⑷ 防止燃燒的煤粉引發次生火災。

  3、噴濺事故

  在鋼鐵冶煉過程中,鋼水和鐵水是高溫融熔液體,本身并不致噴濺或爆炸,煉鋼過程主要是氧化過程,它的反應主要是鋼渣之間的反應,反應速度與溫度和氣相壓力有密切關系。碳氧反應的同時,產生大量一氧化碳氣體,產生的氣體能否順利排除,與熔渣的沸騰有直接關系。熔渣的堿度適當、流動性好,促使熔池有較活躍的沸騰,達到碳的氧化反應條件。

  熔池內碳氧反應不均衡發展,瞬時產生大量的CO氣體,很可能發生爆發性噴濺。熔渣氧化性過高,熔池溫度突然冷卻后又升高的情況下,也有可能發生爆發性噴濺。

  處置鋼水、鐵水爆炸事故時員工應注意:

  (1)嚴禁用水噴射鋼水、鐵水降溫;

  (2)切斷鋼水、鐵水與水進一步接觸的任何途徑;

  (3)要防止四處飛散的鋼水、鐵水引起的火災;

  (4)通知轉爐控制室停止錘煉,并不得傾動轉爐;

  (5)立即組織疏散人群,最短時間內離開事故現場,無關人員不得在爐下通行或停留。

  4 、氣體火災爆炸事故

  發生煤氣火災、爆炸事故應急救援時應注意:及時切斷所有通向事故現場的能源供應,包括煤氣、電源等,防止事態的進一步惡化。煤氣、硫化氫、氰化氫中毒事故處置時應注意冶煉和煤化工過程中可能發生煤氣、硫化氫和氰化氫泄漏事故。

  應急救援時員工應注意:

  ⑴ 迅速查找泄漏點,切斷氣源,防止有毒氣體繼續外泄;

  ⑵ 迅速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

  ⑶ 設置警戒線,向周邊居民群眾發出警報。

  發生氧氣火災事故,應急救援時要注意:

  ⑴ 在保證救援人員安全的前提下,迅速堵漏或切斷氧氣供應渠道,防止氧氣繼續外泄;

  ⑵ 對氧氣火災導致的燒傷人員應采取特殊的救護措施。

  5、氣體泄漏中毒事故

  (1)疏散人員至上風口處,并隔離至氣體散盡或將泄漏控制住;

  (2)直接切斷上一級進氣閥門。開啟門窗加強現場通風;

  (3)切斷電源;

  (4)搶修人員應在現場確定警戒區(如帶氣作業在下風向,警戒區應設置較大范圍),在警戒區內強制通風,嚴禁明火,嚴禁開啟一切電器開關,作業現場配置氧氣呼吸器、防護面罩和消防器材,無關人員一律不得進入警戒區;

  (5)進入泄漏區的操作人員應按規定嚴禁穿帶釘的鞋和化纖服裝進入作業區;作業時必須有人監護,嚴禁單獨作業;

  (6)泄漏區嚴禁使用非防爆型的機電設備及儀器、儀表,如錄像機、對講機、電子照相機、碘鎢燈等;

  (7)作業時,應進行強制通風,清除聚積的煤氣,嚴禁產生火花現象;

  (8)管道及設備修復后,應做全面檢查和清掃,防止燃氣竄入夾層、窨井、煙道和地下設施等不易察覺的場所;

  (9)逃生人員應逆風逃生,并用濕毛巾、口罩或衣物置于口鼻處;

  (10)中毒人員應立即送往通風處,進行緊急搶救。將患者移到新鮮空氣處。解除中毒者一切有礙呼吸的障礙,敞開領子、胸衣,解下褲帶,清除口中的異物等。當中毒者處于昏迷狀態時,則使其聞氨水,喝濃茶、汽水、咖啡等,不能使其入睡,如果中毒者身體發冷則要用熱水袋或磨擦的方法使其溫暖。中毒者失去知覺時,除做以上措施外,應將中毒者放在平坦的地方,用紗布擦試口腔,在必要時進行人工呼吸,恢復知覺后要使其保持安靜,人工呼吸要延續,不得中途停止,直到送入醫院為止。

  6、鍋爐、壓力容器、工業壓力管道事故

  (1)首先組織事故現場人員疏散并做好警戒工作,劃定警戒范圍,設立交通管制和隔離區域;

  (2)鍋爐、壓力容器、工業壓力管道發生爆炸事故后,為防止事故擴大,鍋爐的燃燒剩余物應用水熄滅,壓力容器、工業壓力管道所有閥門應迅速關閉或采取堵漏;對可燃氣體和油類應用砂石或二氧化碳、干粉等滅火器進行滅火,同時設備隔離以防火災事故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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