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的法律責任?
一旦有證據表明,蘋果與以上廠家的確存在供貨關系,蘋果是否需要對污染排放問題承擔責任呢?
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竺效認為,環保組織出示的檢測報告、照片、當事人證言等證據,形成了一個相對完整的證據鏈,依據它們可以向環保主管部門提出正式投訴,要求處置違法行為。對于切身利益受損的個人,可以依具體情節提起環境侵權訴訟,要求損害賠償。
“目前并沒有可參照的法律依據,支持相關人士就上述事實對蘋果提起侵權訴訟。”竺效建議,可以在立法層面上努力,嘗試推動類似美國“超級基金法”式法律的出臺,將環境侵權責任擴大到“其行為對這個違法行為的發生或其損害后果的擴大都做出了貢獻”的主體身上,使其承擔連帶責任,從而約束相關公司的行為。
盈科律師事務所的曾祥斌律師則認為,根據最高法院2002年7月的一份司法解釋,產品侵權案件的受害人以產品商標所有人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是受到支持的。從法理上“可以把蘋果公司列為共同被告”,但由于此類案件并無先例,“還需要我們下一步去摸索”。
“打”蘋果的理由
整治企業對地方造成的污染,政府責無旁貸。環保人士認為部分政府確實存在管理不力、處罰力度有限的問題,但“比以前管得更多,也更積極一些了”。
“我們也會爭取推動政府加強監管,但與此同時,我們不能認同蘋果公司說,‘他們沒管好不是我的責任’。”馬軍說,“我們不認同所有機制上的問題都解決了,蘋果最后才承擔該承擔的責任,我們認為誰有責任都必須要承擔。”
蘋果并非唯一一家可能遭遇電子污染和公眾責任問題的企業。環保組織人士也承認,在至今調研的31家IT企業中,或多或少都存在類似問題,整個IT行業都面臨著嚴重污染。蘋果之所以被單獨挑出來,是因為它在披露信息方面“最不合作”。
“蘋果在產品的價格控制方面有非常優異的能力,所以造成富士康、凱達電子等供應商的利潤其實很薄。這些供應商有時候到我們這兒來,說‘我也沒有辦法,如果把重金屬治了,鄰居不治,我的成本就比它高,馬上我的訂單就沒了,企業就垮了’。”
“要找到規則的制定者,現在使用的是一個壞的規則,即迫使供應商降低環境標準去贏得訂單,這對中國的環境保護是非常負面的。希望規則夠顛倒過來,像美國和歐洲一些企業,用采購施加正向影響,達不到這樣的標準你就出局。”
“但現在,蘋果一再不披露其供應商,這條路還是會一直走下去,這一點我們不能認同。”馬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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