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安全事故處理難
因包工頭沒有營業場所,甚至可以無任何財產,當安全事故發生后,包工頭可以不負責任,他可以指使受害工人找施工項目部賠償。而實際上施工項目部對受害者賠償,也正付合我國現在的法律規定。施工項目部會義不容辭地進行理賠。當事故嚴重到要包工頭承擔一定的責任時,包工頭可以突然“消失”而不承擔任何責任。留下的民工工資發放問題及安全事故處理問題只能全部交由施工項目部處理。包工頭無“法人”身份的靈活性,給事故調查處理增加了難度。安全關系到企業的生命,關系到作業工人的生命,但安全事故觸動不了包工頭的生命。
五、對策
從上面分析可知,包工頭是項目組織構架不可少的重要角色。但包工頭的素質低,“老板”與“民工”的雙重身份,及缺乏有效的社會監管,使其成為安全領域的極博弱環節。要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徹底解決安全管理難的問題,必先從包工頭環節入手,歸納起來可從以下方面著手:
1. 實行政府監管
包工頭要進駐某地承包勞務,應先到有關部門登記,監管部門可發放承包勞務許可證,通過登記監督造冊,可發現那些包工頭所帶工人是不是經常出安全事故,是不是有安全責任心;如果安全事故多,又不負責任,可阻止其以后承包工程勞務,施工單位與包工頭簽訂協議時應審查其許可證。
2.規范包工頭真正的社會屬性
包工頭到底是老板還是民工,可以以其帶的民工數量劃分,例如,包工頭帶的民工超過了10個人要劃入老板行列,少于10個可劃為民工行列。老板是要掙剩余勞動價值的,他賺了工人的剩余勞動價值,承擔部分安全責任應是合情合理的。項目部的安全經濟處罰是罰老板的而不是罰民工的,施工項目部就不會背上拖欠民工工資的罪名,包工頭聚眾鬧事理由就不充分了。
3.舉辦包工頭安全責任培訓班,對包工頭進行定期安全考核
大部分包工頭無視作業安全,同其安全知識缺乏有很大的關系,舉辦安全知識培訓班,增加其安全知識,很有必要性。因其負責直接指揮作業工人現場生產,對包工頭的培訓,比對項目管理人員安全培訓意義還要大。培訓合格的,應發合格證,安監部門應監督包工頭的安全知識考試合格情況。
4. 施工單位應注重同包工頭的勞動協議內容規劃
(1) 施工單位可以以保留方式簽訂勞動協議,例如一棟大樓的磚砌體勞務,可以先簽一個施工段的兩層樓的砌體勞務分包。先觀察該包工頭的素質水平,然后再根據情況是否把其它部位也交由它承包。
(2) 施工單位可以要求包工頭交一定的數量的勞動安全保證金,安全經濟處罰可從保證金中扣除,扣款性質便不是少發民工工資,而是包工頭預交的保證金。這樣可以增加包工頭的壓力,增強其安全生產責任,且項目部不會背上拖欠民工工資的罪名。
(3) 施工單位對勞務外包劃分不要過大,,應盡量細割。如有的施工單位把腳手架勞務以包工包料形式外包。腳手架包工頭包搭設架子,包鋼管材料、包安全網、腳手板等,這樣外包勢必造成架子包工頭的獨立壟斷,這等于架子包工頭控制了整個架子施工場面,當發現安全隱患較大時,項目部要更換包工頭卻無從下手,處于被動地位。其實,能包工包料的包工頭,完全擁有作業工人和材料的并不多,大部分包工頭又是以轉包形式,外包出去,自已站在總包位置抽一定的管理費,這樣的多層分包局面,對項目部管理難度會更大。所以外包內容不要過大有利于項目部占主動地位。
(4) 施工單位協議中可要求包工頭親自住入工地指揮而不能由包工頭代表安排指揮生產,這樣項目部管理人員命令效果會好一點。
(5) 勞務協議中應明確外包的勞務不能再由包工頭外包。有的包工頭只是從事簽訂勞務協議的業務,當訂下來了后,又立即把勞務轉包出去,自已坐在承包的金字塔頂端,抽取轉包費。項目部的安全管理指令通過層層轉包的包工頭線路下達,最后會成為腸梗阻,安全指令無法落實。項目部的安全管理如同一盤散砂,會十分混亂。
六、 結語
現階段我國建筑施工不能缺少包工頭,包工頭的作用很大。但缺乏規范管理,包工頭又成為施工安全管理組織構架的瓶徑。這要求政府、社會、施工企業共同監督,促使其按規行事,才能有效解決安全管理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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